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

二、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有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方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

(2002年7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2】629號發布)
《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

現批覆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後,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減除800元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三、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在納稅人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是否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或批准,應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未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
(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或者納稅人無法準確判斷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應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批准後,方可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有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方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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