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步驟
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從2006年一2010年實施,按年度、分地區分批推進,穩步發展。
2006年,制訂建設項目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啟動第一批30所左右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中央財政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安排資金,地方財政按職責劃分對示範院校項目進行重點支持。
2007年,啟動第二批40所左右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啟動中央級共享型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並完成公共管理平台建設。繼續執行首批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中央財政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安排資金,地方財政按職責劃分對示範院校項目進行重點支持。
2008年,啟動第三批30所左右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完成首批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並進行驗收,繼續執行第二批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中央財政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安排資金,地方財政按職責劃分對示範院校項目進行重點支持。
2009年,繼續執行第三批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完成第二批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並進行驗收。中央財政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安排資金,地方財政按職責劃分對示範院校項目進行重點支持。
2010年,完成第三批示範院校的項目建設並進行驗收。對因考核不合格而淘汰院校的空缺數額進行滾動補充,安排預留經費對項目執行情況突出的院校進行支持和獎勵。
入選條件
各地推薦示範院校應為獨立設定的高職高專院校,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領導能力領先。學校領導班子辦學理念先進,具有戰略思維、科學決策能力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
綜合水平領先。學校辦學定位準確,具備較好的師資、設備、經費等條件,教學質量好,就業率高,有較高的社會認可度。
教育教學改革領先。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聯繫緊密,形成產學研結合的長效機制,以就業為導向,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成效顯著。
專業建設領先。專業建設理念先進,特色鮮明,在教師隊伍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推行“雙證書”制度、課程和教材建設等方面取得明顯進展。
社會服務領先。積極承擔面向區域產業發展的社會培訓,主動為行業企業提供套用技術開發等科技服務,在區域高等職業教育發展中具有明顯的帶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