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發改價格[2009]17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機構:
為推進水價改革,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有關規定,現就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基本原則:(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二)與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三)保持同類性質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統一性,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
二、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調整。
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三、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
(一)供農業生產用水暫免徵收水資源費。
(二)供非農業用水(不含供水力發電用水)暫按取水口所在地現行標準執行。
(三)水力發電用水為每千瓦時0。3-0。8分錢,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同類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低於每千瓦時0。3分錢的,按0。3分錢執行;高於0。8分錢的,按0。8分錢執行;在0。3—0。8分錢之間的,維持不變。抽水蓄能發電用水暫免徵收水資源費。
四、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單位(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成本。
五、各地不得越權出台涉及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電企業的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六、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名錄,由水利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確定並公布。
七、上述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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