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調整。 三、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一)供農業生產用水暫免徵收水資源費。 六、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名錄,由水利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確定並公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發改價格[2009]17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機構
為推進水價改革,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有關規定,現就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基本原則:(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二)與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三)保持同類性質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統一性,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
二、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調整。
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三、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
(一)供農業生產用水暫免徵收水資源費。
(二)供非農業用水(不含供水力發電用水)暫按取水口所在地現行標準執行。
(三)水力發電用水為每千瓦時0。3-0。8分錢,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同類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低於每千瓦時0。3分錢的,按0。3分錢執行;高於0。8分錢的,按0。8分錢執行;在0。3—0。8分錢之間的,維持不變。抽水蓄能發電用水暫免徵收水資源費。
四、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單位(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成本。
五、各地不得越權出台涉及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電企業的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六、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名錄,由水利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確定並公布。
七、上述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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