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機構設定
具體職責
(一)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及概算管理、竣工驗收以及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監理和契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
(二)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對項目績效和參建單位的信譽進行評價,研究提出改進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制度、政策及規定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對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研究提出規範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稽察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視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五)組織建立項目稽察信息系統,開展重大建設項目和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項目稽察信息匯總、統計分析工作,提出項目建設情況報告。
(六)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和協調地方稽察工作。
(七)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級機構
綜合處,監測處,管理處,稽察1—14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