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是為了確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工作規範和行為準則,保障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而制定本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四章 資助管理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七章 監 督
第八章 國際(地區)合作與交流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工作規範和行為準則,保障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是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金主要來自中央政府財政撥款,同時依法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根據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和規劃,有效運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研究,堅持自由探索,發揮導向作用,發現和培養科學技術人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實施支持基礎研究和培養科學技術人才的資助規劃,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專家評審,管理資助項目,促進科研資源的有效配置,營造有利於創新的良好環境;
(二)協同國家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發展基礎研究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對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
(三)接受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相關工作,聯合有關機構開展資助活動;
(四)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資助機構和學術組織建立聯繫並開展國際合作;
(五)支持國內其他科學基金的工作;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堅持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工作方針,倡導公正、奉獻、團結、創新的工作作風,建設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科學基金文化。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六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國務院任命。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是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對國務院負責。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副秘書長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任命。
第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五名。委員由來自高等學校、研究機構、政府部門和企業等方面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擔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主任提名,報國務院審批。
第八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設立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委務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和秘書長辦公會議。
第九條 全委會由全體委員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全委會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和諮詢。全委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為有效。提請全委會審議的事項須表決形成決議,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遇有重要事項,主任有權召開全委會。
全委會的職責是:
(一) 研究貫徹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方針政策的重要舉措;
(二)審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審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與年度計畫;
(四) 審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
(五)審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 審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及其修正案;
(七) 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委務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組成,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委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為有效。委務會議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委務會議的職責是:
(一)落實國務院部署的各項工作;
(二)落實全委會的重要決議;
(三)研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髮展戰略、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
(四)審定年度預決算報告,批准年度資助計畫和資助方案;
(五)研究機關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主任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一)研究落實委務會議決定事項;
(二)通報委務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並督促落實;
(三)研究落實主任交辦的重要專項工作;
(四)協調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重要工作等。
第十二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其職責是研究、協調和部署具體工作。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設定若干職能局(室)和科學部等管理機構。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不設科學技術研究實體。
第十四條 職能局(室)主要負責組織制定與實施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髮展戰略、政策、規劃和計畫;綜合管理資助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綜合管理政務事務、隊伍建設、財務與資產等事項;組織開展有關監督與審計。
職能局(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
第十五條 科學部主要負責組織制定學科發展戰略、優先發展領域和項目指南;受理、組織評審和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承擔重要科學問題的諮詢等。
科學部主任由相關領域科學家擔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科學部主任重點負責把握資助工作的學術方向。常務副主任重點負責科學部綜合管理工作,其中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徵求主任的意見。
第十六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立服務保障機構。

第四章 資助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資助原則,採取巨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資助機制,資助國內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八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科學基金髮展規劃、資助計畫和年度項目指南,明確優先發展領域和優先支持的項目範圍, 確定資助類型和資助方式。
第十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確定資助類型和資助方式的原則是:
(一) 有利於實現國家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二) 有利於支持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和創新研究;
(三) 有利於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四) 有利於促進基礎研究與教育結合;
(五) 有利於促進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和企業之間的合作;
(六) 有利於促進區域科學技術事業協調發展。
第二十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
第二十一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設立科學部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學科發展戰略、優先發展領域、資助格局、人才培養以及科學部管理工作等重要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科學部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由科學部主任兼任,委員由相關領域科學家和管理專家組成,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遵循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制定評審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對申請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一般依照以下程式遴選和確定資助項目:
(一)初步審查項目申請;
(二)同行專家通訊評審;
(三)學科評審組會議評審;
(四)委務會議批准。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應當及時審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不予資助決定提出的複審請求並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按照代表性與多樣性相結合、動態調整和專家自願等原則,遴選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建同行專家評審隊伍和學科評審組或專業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學科評審組成員由科學部提名,委務會議批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聘任。
學科評審組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連任屆滿後再次聘任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兩年。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組建按規定程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組織評審專家對申請資助項目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做出獨立判斷和評價。
學科評審組還要重點評審非共識創新項目,結合總體資助戰略提出資助建議。
專業評審委員會根據特定要求審定或批准資助項目。
第二十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請人和評審專家的權益,維護評審工作的公正性。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第二十八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加強資助項目管理與監督,重點審查獲資助項目的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檢查年度進展報告,核准結題或組織驗收,管理資助成果,推動成果共享等。
第二十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公布資助情況,宣傳資助成果。
第三十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依法開展資助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執行國家財政和財務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辦法,完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推進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保障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嚴格執行預算編製程序。年度預算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嚴格執行預算,如有重大調整,須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編制年度決算報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按照捐贈協定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贈的資金。
第三十六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堅持以人為本,營造有利於開發和利用人才資源的和諧環境,以能力建設為重點,加強科學基金管理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十八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堅持幹部任職標準,規範幹部任用制度和程式,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建立適合科學基金特點的崗位管理制度,科學設崗,按崗選人;實行固定與流動、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人員任用方式,實行內部輪崗和外部交流制度。
第四十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保障員工享有與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相適應的保險福利待遇,實行與學術性管理特點相適應的分配製度。
第四十一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結合工作需要,有計畫地開展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人員素質。
第四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密切聯繫科學家,真心依靠科學家,熱情服務科學家,自覺維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聲譽。

第七章 監 督

第四十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監察、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科學技術界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設立監督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完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規章制度;
(二) 受理有關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投訴和舉報,會同或委託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並做出處理;
(三) 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評審、管理及實施等環節進行監督;
(四) 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開展科學道德宣傳、教育及有關活動。
第四十五條 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聘任。主任、副主任為當然委員。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為有效。形成決議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監督委員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監督。

第八章 國際(地區)合作與交流

第四十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按照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等原則,積極開拓合作渠道,營造有利於國際(地區)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的良好環境。
第四十八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根據國際形勢和國家外交與科學技術政策,遵循基礎研究規律,制定國際(地區)合作與交流戰略規劃,促進實質性國際合作,提升我國的國際科學技術競爭力。
第四十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過資助合作研究、學術會議、人員交流等多種形式,支持我國科學家廣泛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
第五十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積極開發和利用海外智力資源,吸引海外科學家參與國內基礎研究,促進我國科學技術事業發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印章由國務院制發。印章為圓形,中心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周圍環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字樣。
第五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英文名稱為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縮寫為NSFC。
第五十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依據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公布後生效,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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