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世界生物圈保護區網路章程框架:
(經人與生物圈計畫國際協調理事會第十三屆會議批准)
(1995年6月12日至16日)
序言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MAB)計畫下發起的,申報MAB計畫國際協調理事會批准建立的生物圈保護區,旨在展示和促進一種人與生物圈之間的平衡關係。這些生物圈保護區組成一個由各國自願參加的世界網路,但每個生物圈保護區仍僅屬於其所在國家的主權範圍,因此只受該國國家立法的制約。現制定的“世界生物圈保護區網路章程框架”,目的在於增強各個生物圈保護區的作用,加強地區和國際一級的共同認識、交流與合作。本“章程框架”旨在促進人們廣泛認可生物圈保護區,並鼓勵和宣傳這項工作中的突出典型。應將規定的除名程式視為這一基本積極方針的一個例外,只有在完全尊重有關國家的文化和社會經濟狀況的情況下經過認真審查,並與有關國家政府磋商之後方可予以採用。
本“章程框架”制定了認定、支持和宣傳生物圈保護區的程式,同時考慮到不同國家和地方的實際情況不盡相同,鼓勵各國根據其國家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國家生物圈保護區標準。
第1條定義
生物圈保護區是根據本“章程框架”,納入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MAB)計畫並在國際上得到公認的陸地和沿海/海洋生態系統或兼而有之的地區。
第2條世界生物圈保護區網路
1、生物圈保護區組成一世界範圍的網路,稱為“世界生物圈保護區網路”(以下簡稱網路)。
2、網路是用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持續利用其資源的一種手段,以此為實施《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其他有關公約的目標作出貢獻。
3、各個生物圈保護區依然屬於其所在國家的主權管轄範圍,各國在本“章程框架”下根據其國家法律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3條功能
生物圈保護區具有以下三種功能,應努力成為探索和示範地區範圍有關保護和持續發展之方法的最佳場所:
(i) 保護功能——致力於自然景觀、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變異的保護;
(ii)發展功能——促進具有社會文化和生態持續性的經濟與人類發展;
(iii)後勤支持功能——支持與地方、地區、國家和全球性保護和持續發展問題有關的示範項目、環境教育與培訓、研究和監測。
第4條標準
建立生物圈保護區,必須符合以下一般標準:
1、該地區應包含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生物地理區域的各種生態系統,其中包括因人類介入而逐漸產生的變化。
2、該地區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大意義。
3、該地區應具有探索和示範地區持續發展途徑的可能性。
4、該地區應具有按照第3條規定發揮生物圈保護區三大功能的適宜面積。
5、該地區應包括實現這三大功能的必要區域,即:
(a)根據生物圈保護區的保護目標,專用於長期保護而合法設立的一個或數個核心區,該區域應具有符合保護目標足夠大的面積;
(b)環繞或緊鄰一個或數個核心區,具有明確邊界的一個或數個緩衝帶,在此地帶只能進行符合保護目標的活動;
(c)一個邊沿過渡區,在該地區推行和發展可持續資源管理方法。
6、應組織安排適當的機構,尤其是行政當局、當地社區和民間機構涉入並參與制定和實施生物圈保護區的多項項能。
7、此外,應作出下述幾方面的規定:
(a)人類在緩衝帶或其它區域開展資源利用活動的管理機制;
(b)生物圈保護區所在地區的管理政策或計畫;
(c)實施此項政策或計畫的指定當局或機構;
(d) 研究、監測、教育和培訓計畫。
第5條認定程式
1、生物圈保護區由人與生物圈計畫國際協調理事會(ICC)根據下列程式認定網路成員:
(a)各國在根據第4條所確定之標準對可能的地點進行審議之後,通過本國的人與生物圈計畫國家委員會,於適當時候將其提名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併提交秘書處;
(b)秘書處核實提名內容及其證明檔案,如提名材料不全,秘書處則請提名國提供所缺材料;
(c)提名將由生物圈保護區諮詢委員會審議後向國際協調理事會提出建議;
(d)人與生物圈計畫國際協調理事會對認定納入網路的提名作出決定。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將國際協調理事會的決定通知有關國家。
2、鼓勵各國審查和改進任何現有生物圈保護區的合格性,並提出適當的擴展建議,以使其能夠在網路範圍內充分發揮作用。擴展建議的提交程式與上述認定新的生物圈保護區所用程式相同。
3、在本《章程框架》通過之前已被認定的生物圈保護區,應視為已是網路的組成部分。因此本《章程框架》之規定亦適用於它們。
第6條宣傳
1、有關國家和當局應對申報加入生物圈保護區網路之事宜給予適當宣傳,包括製作紀念徽章和散發宣傳材料。
2、對網路範圍內的生物圈保護區及其目標應給予恰當和不斷的宣傳。
第7條參加網路
1、各國參加或促進全球、地區和亞地區一級網路的合作活動,包括科研與監測活動。
2、有關當局應在考慮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下,提供研究成果、有關出版物和其他資料,以確保網路的正常運轉和充分利用信息交流的益處。
3、國和有關當局應與網路其他生物圈保護區進行合作,促進環境教育與培訓以及人力資源的開發。
第8條地區和專題性分網路
各國應鼓勵建立併合作管理地區和/或專題性生物圈保護區分網路,促進這些分網路範圍內的信息交流、包括開展電子信息交流。
第9條定期評估
1、每隔十年,應根據有關當局依照第4條的標準編寫並由該國國家委員會提交秘書處的報告,對各生物圈保護區的狀況進行定期評估。
2、該報告將由生物圈保護區諮詢委員會審議後向國際協調理事會提出建議。
3、國際協調理事會將審議有關國家提交的定期報告。
4、如國際協調理事會認為該生物圈保護區的狀況或管理情況是令人滿意的,或者自認定或上次評估以來已有所改善,國際協調理事會將對此作出正式確認。
5、如國際協調理事會認為該生物圈保護區不再符合第4條之標準,將建議有關國家在考慮到其國家文化和社會經濟狀況的情況下,採取措施以確保其符合第4條之規定,國際協調理事會向秘書處說明其應採取的行動,以協助有關國家執行該措施。
6、如國際協調理事會認為該生物圈保護區在相當一段時期內仍不符合第4條之標準,則該生物圈保護區將不再作為網路的組成部分。
7、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將國際協調理事會的決定通知有關國家。
8、如某一國家希望將其管轄下的一個生物圈保護區從網路上除名,它應通知秘書處。該通知應作為通報轉交國際協調理事會,自此該生物圈保護區亦不再作為網路的組成部分。
第10條秘書處
1、教科文組織應行使網路秘書處之職責,負責網路的工作運轉與宣傳。秘書處應促進各個生物圈保護區之間以及專家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教科文組織還應建立和保持一個在世界範圍內均能查詢的生物圈保護區信息系統,以便與其他有關活動聯繫起來。
2、為加強各個生物圈保護區和網路與分網路的工作運轉,教科文組織應通過雙邊和多邊途徑尋求財政資助。
3、秘書處應對組成網路之生物圈保護區的名錄及其保護目標和細則定期予以更新、出版和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