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理由

國家理由

國家理由(Ragione di Stato)是歐洲近代國家學的著名概念。其思想起源於著名學者、政治活動家馬基雅維里,認為國家(在馬基雅維里那裡是掌權者)為了行善,必須能夠作惡,必須同時具備獅子般的強勢和狐狸般的狡詐;為了謀取公共福祉和保存必要的權勢,以最終保存和發展更大的美德而對付邪惡,掌權者在應對時勢的“必需”(英necessity)時可以運用不合法律和尋常道德的手段,可以無視宗教、道德和司法的限制。馬基雅維里死後,1547年義大利人文主義者焦萬尼·德拉·卡薩第一次正式提取出“國家理由”的概念。“國家理由”論迅速傳播到全義大利,並外傳於法國、德意志,甚至經旅行的義大利學者傳播到英格蘭。在17世紀的義大利、法國和德意志,曾有一段時間連市場上的挑夫都熱衷於討論“國家理由”,可見其影響之大。

“國家理由”概念深刻地影響了後世的學問發展,德意志許多法學家,包括公法學創始人耶拿、法史學創始人康林、經驗主義國家學開創者開姆尼茨等均受這一思想的影響,但他們同時也提出,這一概念的運用須加以嚴格限制。最典型的限制方式是將國家理由置於法律之上,而置於神法和自然法之下。著名的國家理由研究者克拉普馬爾將其構想為“統治法”(jus dominationis,按語境正譯應為“統治權利”),可以置於“普通社會法”(jus commune seu ordinarium)之上,但卻在宗教和fides sive pudor之下。在德意志法學家和政治學家的努力下,“國家理由”概念逐漸清除了馬基雅維里的影響,最終經歷幾個世紀的極為曲折的演變,歸之於種種國家利益及公共利益並得到嚴格限定;在這一過程中,國家理由及隨後興起的國家利益思潮,促成了國家主義者的出現,包括黑格爾哲學和蘭克的政治思想都深受這種脈絡的影響。而在英國,這一思潮對霍布斯影響甚大,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利維坦》的構思,進而激發了啟蒙思想對於國家本質的探討,進而間接加速了現代國家的誕生。19世紀以後,國家理由學說逐漸分流進國家學、公法學、政治哲學等學科之中,以公共福祉、國家利益、民族精神等面目出現而從學術討論及實務套用中消失。它對人類的思想史和政治制度實踐起了不可估量的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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