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長期科研試驗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林科發〔2014〕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促進技術深化和提升,加快推進長期、穩定、持續的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平台的建設和管理,我局組織制定了《國家林業長期科研試驗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國家林業局
2014年2月20日
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長期科研試驗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 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林業長期科研試驗示範基地管理工作,保障林業科學研究持續開展,促進科技與生產套用的結合,服務現代林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林業科學和技術中長期發展規劃(2006—2020年)》,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林業長期科研試驗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國家林業科研基地”)是由國家林業局組織建設,主要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與利用,林木長期育種,生態保護與恢復,森林培育與經營,森林資源利用等林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示範以及為產業化提供服務的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是林業科技創新平台的重要組成。
第三條 國家林業科研基地堅持“面向需求、立足科研、開放共享、服務生產”的原則建設運行,規範管理和完善基礎設施,為相關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提供長期、穩定、持續的研究試驗平台,實現林業科學研究成果的長期保存、技術的深化和提升,以更好地服務於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林業科研基地管理,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開展。國家林業局成立國家林業科研基地諮詢專家組,負責進行業務諮詢指導。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新疆建設兵團,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及原林業部屬六所高校歸口管理本區域(本單位)國家林業科研基地,負責國家林業科研基地的推薦,並給予相應的條件保障。
第六條 國家林業科研基地土地權屬單位為建設單位,運行技術指導單位為技術依託單位,兩者不為同一個單位的,建設單位負責基本建設並在基地運行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提供支持和日常保障,技術依託單位負責基地的規劃建設、技術支持。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統籌各類資源給予國家林業科研基地相應的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在執行國家林業局相關科技項目時,優先在國家林業科研基地實施。
第三章 建設程式
第八條 國家林業科研基地優先建設在國有林場、國有苗圃、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國家級或省級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國家級或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或省級森林公園、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濕地公園、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等區域範圍內。使用土地權屬明晰,能長期穩定使用。第九條 國家林業科研基地需依託國家級科研項目連續開展相關領域研究工作5年以上,已形成相當規模,具有開展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基礎設施與技術優勢,具備能夠長期保存相關資源、連續開展相關試驗觀測的能力和基礎條件。
第十條 具備條件的國家林業科研基地應由建設單位為主導,與技術依託單位協商後共同提出申請,明確建設內容,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
第十一條 鼓勵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省級長期科研試驗示範基地,已列為省級長期科研試驗示範基地的申報國家林業科研基地將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組織專家通過現場考察和評審等程式,將符合條件的基地納入國家林業科研基地管理。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林業科研基地日常運行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一)聯合技術依託單位成立管理委員會,對國家林業科研基地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範實驗材料和儀器設備使用、科研數據收集和資料檔案管理等。
(三)國家林業科研基地實行共建共享,向相關科研院校和人員開放,提供相應科學研究條件。
(四)在國家林業科研基地開展科學研究與試驗示範的基礎設施、試驗材料、數據資料檔案等須長期、規範保存,並開展跟蹤試驗,保證試驗數據長期、連續、有效。
第十四條 技術依託單位對國家林業科研基地建設規劃、重大事項決策、科研試驗調查和觀測等科研活動提供技術保障。
第十五條 國家林業科研基地建設用地權屬變更的,須提前報告國家林業局。
第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對國家林業科研基地開展檢查評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