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物辦發〔2009〕19號
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已於2009年6月5日經國家文物局第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國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權益,加強對文物行政管理行為的監督,提高開展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國家文物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國家文物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文物局機關各部門和相關單位。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國家文物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文物局辦公室。其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信息公開規章制度、工作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二)組織編制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人員培訓,協調機關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
(五)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六)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辦公室和機關黨委(紀委)負責監督檢查國家文物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國家文物局機關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範圍內應公開信息的收集、報審、申請受理工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負責提供國家文物局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保障政府信息的實時發布和更新。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堅持嚴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如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政府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章 公開範圍
第七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許可權的規定,國家文物局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其製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由各部門負責在起草信息時即明確信息公開屬性。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各部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包括機構概況、領導介紹、內設機構和職責、聯繫方式等;
(二)文物保護政策、調研宣傳及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範性檔案;
(三)文物和博物館管理工作情況;
(四)文物和博物館有關行政許可的設定、調整和取消情況,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法律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式、審批結果;
(五)預算財務、行政執法、交流合作、人事培訓、黨務工作等公務活動有關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第八條和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疇。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國家文物局政府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或其他有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
(四)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機關按照以下程式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
(一)信息擁有部門負責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核實並明確公開屬性;
(二)辦公室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覆核並報相關領導審簽後,由信息擁有部門選擇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凡屬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信息擁有部門應報辦公室備案。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部門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凡屬依申請公開的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申請獲取;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條 辦公室負責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送交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說明並經國家文物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由有關部門負責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國家文物局有關部門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但尚未公開的,應立即公開並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於可部分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信息內容;
(四)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依法不屬於國家文物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七條 國家文物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十八條 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局機關本級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由辦公室和機關黨委(紀委)負責對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部門年度考核工作,將信息公開實施情況作為評價各部門及其領導幹部年度工作業績重要指標之一。
第二十條 由辦公室和機關黨委(紀委)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文物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國家文物局舉報。由辦公室和機關黨委(紀委)對舉報情況予以調查處理,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
第二十二條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計信息報送辦公室,國家文物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3月底前公布國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關黨委(紀委)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按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及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和不良後果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在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職責的;
(八)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文物局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文物局直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應根據各自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