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

《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是近代梁啓超創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原文

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

思想者,事實之母也。欲建造何等之事實,必先養成何等之思想。

世界之有完全國家也,自近世始也。前者易為無完全國家?以其國家思想不完全也。

今泰西人所稱述之國家思想,果為完全否乎?吾不敢知。雖然,以視前者,則其進化之跡粲然矣。其得此思想也,非一朝一夕所驟致,非一手一足所幸成,或自外界刺激之,或自內界啟牖之。雖曰天演日進之公理,不得不然,然所以講求發明而提倡之者,又豈可緩耶?故今略述其變遷異同之大體,使吾國民比較而自省焉。苟思想之普及,則吾國家之成立,殆將不遠矣。

德國大政治學者伯倫知理所著《國家學》,將歐洲中世與近世國家思想之變遷,舉其特異之點,凡若干條,茲譯錄如下:

甲 中世乙 近世
 一、國家者,其生命與權利受於上帝。國家之組織,皆由天意,受天命。一、國家者,本於人性,成於人為。其所組織,乃共同生活之體,生民自構成之,生民自處理之。
二、國家二字之理想,全自教門之學說而來,王者代上帝君臨國家,王國即神國也。天主教主持教令與國家之兩大權,謂教界之權與欲世之權,皆上帝之所付,其一歸於教皇,其一歸於羅馬帝。即耶穌新教,雖知教令干預政權之不可,然其論國家權,仍帶宗教上之思想。 二、以哲學及史學,定國家之原理。故近世之政治學,全自國家與吾人之相關如何著想。或曰:國家者,由人人各求其安寧求其自由,相議合意而結成者也。或曰:國家者,同一之國民,自然發生之團體也。要之,近世國家之理想,非全滯於宗教、亦非全離於宗教。 至政治學之所務,則不在求合於天則,而在求合於人事。
三、中世國家之理想,雖非如東洋古國(指埃及、猶太等)直接之神權政體,而尚不免為間接之神權政體。蓋君主者,神之副代理也。三、神權政體,與近世政治思想不相容。近世之國家,乃生民以憲法而構造之。其統治之權,以公法節制之。其行政也,循人生之道理,因人為之方法,以圖國民之幸福。
四、國家由教徒之團體而成,故以教派之統一為最要。凡異教、無教之徒,不許有政權,且虐待之。四、宗教無特權,無論公法、私法,皆與教派不相涉。國家有保護 五、耶穌教國,以教令為形而上者,故視之也尊;以國家為形而下者,故視之也卑。教主之位,在國王之上;教士之位,在平民之上,常享特權,免常務。
五、耶穌教國,以教令為形 而上者,故視之也尊;以國家為 形而下者,故視之也卑。教主之 位在國王之上;教士之位在平 民之上,常享特權,免常務。 五、國事自有精神(國民之元氣),有形體(憲制),而成一法人,(法人者,謂自法律上視之,與一個人同例。)對於教令令而有獨立之地位,且能以權力臨教會。旅行法律也,一切階級皆平等,教士不能有特優之權。
六、教育少年之事,皆由教會管之;各專門學,亦歸宗教勢力範圍。六、國家所委於教會者,僅宗教教育耳。若學校,則國家之學校也。一切專門學,皆脫宗教之羈絆,國家保護其自由。
七、無公法、私法之別,無屬地所行之主權,殆如私管業之財產。君權者,一家族之權也。七、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極分明,公權與公務相倚。
八、因封建制度之故,國權破碎分離,自神而王,自王而侯、伯,自侯、伯而士,自士而市府,逐漸推移,法律之組織極散漫。八、國家者,自國民而成者也,但中央統制之權仍存於國家。國家因國民的基礎,其範圍日趨廣大。法律亦以國家統一之精神,施平等於全體。
九、代議選舉之權,由身分而異,貴族及教士占非常之勢力,法律亦因階級為區別。九、選舉之權,達於人民全體,其根柢即民政是也。法律通全國而為一。
十、諸侯自保其家國,故盛行保護政略。國家主僅,偏於一方,細民不能享自由。十、全體之人民,各伸其共有之自由,又各服其自集之權力。
十一、國家無意志,無精神,只由於天性與趨勢而決行為,如天然之生物然。其法律以習俗為根柢。十一、國家自有知覺,循至善之理而行其法律,以公議別擇為根柢。

吾今者略仿其例,推而衍之,舉歐洲舊思想與中國舊思想與歐洲新思想,試一比較,列表如下:

甲 歐洲舊思想 乙 中國舊思想 丙 歐洲新思想
一、國家及君、人民,皆為神而立者也,故神為國家之主體。一、國家及人民,皆為君主而立者也,故君主為國家之主體。一、國家為人民而立者也。君主為國家之一支體,其為人民而立,更不俟論。故人民為國家之主體。(十九世紀下半紀之國家主義,亦頗言人民為國家而立,然與舊思想有絕異之點,另詳。)
二、人民之一部分,與國家有關係。國家者半公私之物也,可以據為己有,而不能一人獨有。二、國家與人民,全然分離。國家者,死物也,私物也,可以一人獨有之,其得之也,以強權以優先權。故人民之盛衰,與國家之盛衰無關。二、國家與人民一體。國家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物故),故無一人能據有之者。人民之盛衰,與國家之盛衰,如影隨形。
三、治人者為一級,被治於人者為一級,其地位生而即定,永不得相混。三、治人者為一級,治於人者為一級,其級非永定者,人人皆可以為治人者。但既為治人者,即失治於人之地位;即為治於人者,即失治人者之地位。三、有治人者,有治於人者,而無其級。全國民皆為治人者,亦皆為治於人者。一人之身,同時為治人者,亦同時即為治於人者。
四、帝王代天臨民,帝王之權即神權,幾與神為一體。四、帝王非天之代理者,而天之所委任者,故帝王對於天而負責任。四、帝王及其他統治權,非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天之所委任,而民之所委任;故統治者對於民而負責任。
五、政治為宗教之附屬物。五、宗教為政治之附屬物。五、政治與宗教,各有其獨立之位置,兩不相屬。
六、公眾教育,權在教會。六、無公眾教育。六、公眾教育,權在國家。
七、立法權在少數之人(君主及貴族)其法以神意為標準。七、立法權在一人(君主),其法以古昔為標準。(或據先哲之言,或沿前朝之制,或仍舊社會之習慣。)七、立法之權在眾人(全國民),其法以民間公利公益為標準。
八、與中國舊思想略同。八、無公法、私法之別。國家對於人民,有權利而無義務;人民對於國家,有義務而無權利。八、公法、私法,界階極明。國家對於人民,人民對於國家,人民對於人民,皆各有其相當之權利義務。
九、全國人皆受治於法律,惟法律有種種階級,各人因其身分而有特異之法律。九、惟君主一人立於法律之外,其餘皆受治於法律,一切平等。九、全國人皆受治於法律,一切平等,雖君主亦不能違公定之國憲。
十、政權分散,或在王,或在諸侯,或在豪族,或在市府,無所統一。十、政權外觀似統一,而國中央實分無量數之小團體,或以地分,或以血統分,或以職業分。中央政權,謂之弱小也不可,謂之強大也亦不可。十、政權統一,中央政府與團體自治,各有許可權,不相侵越。
十一、列國並 立,政治之區域頗狹。且有貴族階級,故人民常不得自由。 十一、龐大一統,政治之區域寥闊,且無貴族階級,故政府雖非能予民以自由,而因其統治力之薄弱,人民常意外得無限之自由(亦意外得無限之不自由)。 十一、政府為人民所自造,人民各尊其自由,又委託其公自由於政府,故政府統治之權甚大,而人民得有限之自由。

今考歐洲國家思想過去、現在、未來變遷之跡,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家族主義時代

國家思想 過去 二、酋長主義時代

三、帝國主義時代 甲: 神權帝國

乙:非神權帝國

現在 四、民族主義時代

五、民族帝國主義時代

未來 六、萬國大同主義時代

過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能復然;未來者未來,如說食之不能獲飽;今暫置勿論,但取現在通行有力者而論之。

今日之歐美,則民族主義與民族帝國主義相嬗之時代也;今日之亞洲,則帝國主義與民族主義相嬗之時代也。專就歐洲而論之,則民族主義全盛於十九世紀,而其萌達也在十八世紀之下半;民族帝國主義全盛於二十世紀,而其萌達也在十九世紀之下半。今日之世界,實不外此兩大主義活劇之舞台也。

於現今學界,有割據稱雄之二大學派,凡百理論皆由茲出焉,而國家思想其一端也。

一曰平權派,盧梭之徒為民約論者代表之;二曰強權派,斯賓塞之徒為進化論者代表之。

平權派之言曰:人權者出於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權,人人皆平等。國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結契約而成立者也,故人民當有無限之權,而政府不可不順從民意。是即民族主義之原動力也。其為效也,能增個人強立之氣,以助人群之進步;及其弊也,陷於無政府黨,以壞國家之秩序。強權派之言曰:天下無天授之權利,惟有強者之權利而已,故眾生有天然之不平等,自主之權當以血汗而獲得之;國家者,由競爭淘汰不得已而合群以對外敵者也,故政府當有無限之權,而人民不可不服從其義務。是即新帝國主義之原動力也。其為效也,能確立法治(以法治國謂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團體之利益;及其弊也,陷於侵略主義,蹂躪世界之和平。

十八、十九兩世紀之交,民族主義飛躍之時代也。法國大革命,開前古以來未有之偉業,其《人權宣言書》曰:“凡以己意欲棲息於同一法律之下之國民,不得由外國人管轄之;又其國之全體乃至一部分,不可被分割於外國。蓋國民者,獨立而不可解者也。”

云云。此一大主義,以萬丈之氣焰,磅礴衝激於全世界人人之腦中,順之者興,逆之者亡。以拿破崙曠世之才,氣吞地球八九於其胸而曾不芥蒂,卒乃一蹶再蹶,身為囚虜,十年壯圖,泡滅如夢,亦惟反抗此主義之故。拿破崙之既敗也,此主義亦如皎日之被翳,風雷雖歇,殘雲未盡。於是比利時合併於荷蘭,荷爾士達因(日耳曼族之一都府也)被領于丹麥,義大利之大部被軛於奧國,匈牙利及波希米亞亦皆被略於奧國,波蘭為俄、普、奧所分,巴乾半島諸國見掩於土耳其。一時國民獨立之原理,若將中絕焉。曾幾何時,而希臘抗土以獨立矣,比利時自荷蘭而分離矣,荷爾士達因後還於德國矣,數百年憔翠於教政、帝政下之德意志、義大利,皆新建國稱雄於地球矣,匈牙利亦得特別自治之憲法矣,羅馬尼亞、塞爾維亞、門的內哥皆仰首伸眉矣,愛爾蘭自治之案通過矣。至千九百年頃,其風潮直馳卷騰,溢於歐洲以外之天地。以區區荒島之菲律賓,一度與百年軏縛之西班牙抗,而脫其羈絆;再度與富源莫敵之美國抗,雖暫挫跌,而其氣未衰焉。

以崎嶇山谷之杜蘭斯哇兒,其人口曾不及倫敦負郭之一小區,致勞堂堂大英三十餘萬之雄兵,至今猶患苦之。凡百年來種種之壯劇,豈有他哉,亦由民族主義磅礴衝激於人人之胸中,寧粉骨碎身,以血染地,而必不肯生息於異種人壓制之下。英雄哉,當如是也!

國民哉,當如是也!今日歐洲之世界,一草一石,何莫非食民族主義之賜。讀十九世紀史,而知發明此思想者,功不在禹下也。

民族主義者,世界最光明、正大、公平之主義也,不使他族侵我之自由,我亦毋侵他族之自由。其在於本國也,人之獨立;其在於世界也,國之獨立。使能率由此主義,各明其界限以及於未來永劫,豈非天地間一大快事!雖然,正理與時勢,亦常有不並容者。自有天演以來,即有競爭,有競爭則有優劣,有優劣則有勝敗,於是強權之義,雖非公理而不得不成為公理。民族主義發達之既極,其所以求增進本族之幸福者,無有厭足,內力既充,而不得不思伸之於外。故曰:兩平等者相遇,無所謂權力,道理即權力也;兩不平等者相遇,無所謂道理,權力即道理也。由前之說,民族主義之所以行也,歐洲諸國之相交則然也;由後之說,帝國主義之所以行也,歐洲諸國與歐外諸國之相交則然也。於是乎厚集國力擴張屬地之政策,不知不覺遂蔓延於十九世紀之下半。

雖然,其所以自解也則亦有詞矣。彼之言曰:世界之大部分,被掌握下無智無能之民族,此等民族,不能發達其天然力(如礦地、山林等)以供人類之用,徒令其廢棄;而他處文明民族,人口日稠,供用缺乏,無從挹注,故勢不可不使此劣等民族,受優等民族之指揮監督,務令適宜之政治,普遍於全世界,然後可以隨地投資本,以圖事業之發達,以增天下之公益。此其口實之大端也。不寧惟是,彼等敢明目張胆,謂世界者有力人種世襲之財產也,有力之民族,攘斥微力之民族,而據有其地,實天授之權利也。

不寧惟是,彼等謂優等國民以強力而開化劣等國民,為當盡之義務,苟不爾,則為放棄責任也。此等主義既盛行,於是種種無道之外交手段,隨之而起。

故德國以殺兩教士之故而掠口岸於支那,英國以旅民權利之故而興大兵于波亞,其餘互相猜忌、互相欺蔽之事,往來於列強外交家之頭腦者,蓋日多一日也。其究也,如美國向守門羅主義,超然立於別世界者,亦遂狡焉變其方針,一舉而墟夏威夷,再舉而刈菲律賓。蓋新帝國主義,如疾風,如迅雷,飆然訇然震撼於全球,如此其速也。

新帝國主義之既行,不惟對外之方略一變而已,即對內之思想,亦隨之而大變。蓋民族主義者,謂國家恃人民而存立者也,故寧犧牲凡百之利益以為人民;帝國主義者,言人民恃國家而存立者也。故寧犧牲凡百之利益以為國家,強幹而弱枝,重團體而輕個人。於是前者以政府為調人、為贅疣者,一反響間,而政府萬能之語,遂遍於大地。甚者,如俄羅期之專制政體,反得以機敏活潑,為萬國之所歆羨,而人權、民約之舊論,幾於蕭條門巷無人問矣。回黃轉綠,循環無端,其現狀之奇有如此者。今試演孟子之言,以證明國家思想之變遷如下:

十八世紀以前 君為貴 社稷次之  民為輕

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 民為貴 社稷次之  君為輕

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  社稷為貴  民次之  君為輕

雖然,十九世紀之帝國主義與十八世紀前之帝國主義,其外形雖混似,其實質則大殊。何也?昔之政府,以一君主為主體,故其帝國者,獨夫帝國也;今之政府,以全國民為主體,故其帝國者,民族帝國也。凡國而未經過民族主義之階級者,不得謂之為國。

譬諸人然,民族主義者,自胚胎以至成童所必不可缺之材料也;由民族主義而變為民族帝國主義,則成人以後謀生建業所當有事也。今歐美列強皆挾其方剛之膂力,以與我競爭,而吾國於所謂民族主義者,猶未胚胎焉。頑錮者流,墨守十八世紀以前之思想,欲以與公理相抗衡,卵石之勢,不足道矣。吾尤恐乎他日之所謂政治學者,耳食新說,不審地位,貿然以十九世紀末之思想為措治之極則,謂歐洲各國既行之而效矣,而遂欲以政府萬能之說,移殖於中國,則吾國將永無成國之日矣。知他人以帝國主義來侵之可畏,而速養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義以抵制之,斯今日我國民所當汲汲者也!

1901年10月12日,10月22日

作者簡介

梁啓超(1873~1929年)近代資產階級改良派代表人物。字卓如,號任公、飲冰室主人,廣東新會人。早年從學於康有為萬木草堂,並協助康有為從事變法維新,時稱“康梁”。1895年同康有為共同發動“公車上書”。後於上海主編《時務報》,發表《變法通議》等論著,在全國產生了深刻的影響。1897年10月,受聘為長沙時務學堂中文總教習,次年人京參與戊戌新政。變法失敗後逃亡日本,創辦《清議報》,宣傳改良主義,鼓吹民權,並主張君主立憲制。1913年歸國後擁護袁世凱統一,並出任司法總長。後反對復辟帝制,策動護國軍反袁。一度出任段祺瑞內閣財政總長。“五四”運動期間,反對尊孔復古,謳歌民主與科學。學識淵博,著述宏富,晚年講學於清華大學。著作輯為《飲冰室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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