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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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聲訊服務廣告的通知
工商廣字[2002]第12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在一些媒體上出現了“陷阱女人”、“心動,行動”、“夜來香”等內容的聲訊服務廣告。這些廣告,有悖於社會良好風尚,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損害人民民眾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規範聲訊服務廣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聲訊服務廣告的廣告主,必須是持有《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企業。無上述資格者,不得發布聲訊服務廣告。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進行處罰。
二、聲訊服務廣告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符合當今社會的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損害人民民眾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對於發布含有上述問題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三、聲訊服務廣告應當清楚、明白。聲訊服務廣告中必須含有企業名稱以及經營許可證編號。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 廣告發布者,依照《廣告法》第四十條進行處罰。
二OO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