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秀梅。本書試圖闡明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內涵、外延及意義。

基本相信

作 者:王秀梅著 叢 書 名:西北政法大學學術文庫國際法系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94936

出版時間:2009-06-01

版 次:1

頁 數:332

裝 幀:平裝

開 本:大32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國際法

內容簡介

1970年國際法院在巴塞隆納公司案中首次提到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引起巨大的爭論,並影響了國際法院對後來一些案件的判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01年《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中提出了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概念。《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試圖闡明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內涵、外延及意義,就這一概念的歷史發展進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於研究國際義務的層次性劃分中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所處的層次,其內涵和外延如何,其與相關的概念如“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承擔的義務”以及曾經提出但後來未被採納的“國家的國際罪行”概念之間的關係,違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法律後果以及其對國家主權、國際法效力根據和國際法體系問題所產生的影響。

作者簡介

王秀梅,1969年5月生,山東日照人,1992年畢業於西安公路學院(現長安大學),1997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2007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國際法專業)。現為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國際人權法研究中心主任。自2000年以來公開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參與編寫教材2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陝西省科技廳項目、西安市社科基金項目各一項。

目錄

導論:國際義務的性質、層次與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第一章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概念及發展

一、國家責任與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提出及其影響

三、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法理基礎

四、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定義與特徵

第二章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與國際法有關概念的區別與聯繫

一、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與國際習慣

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與國際強行法

三、從“國際罪行”到“嚴重違反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的義務”

第三章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之外延

一、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神秘性——外延的不確定性

二、禁止侵略

三、禁止滅絕種族

四、禁止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

五、禁止奴隸制

六、尊重民族自決權

七、大規模破壞環境是否為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第四章 違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法律後果

一、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概述

二、違背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一般後果

三、受害國及其反措施

四、受害國以外國家可採取的合法措施

五、聯合國和區域性集體措施

六、訴諸國際法院的可行性

七、違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並不構成國家的刑事責任

小結

第五章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在現代國際法體系中的地位與影響

一、由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反思國際法的效力根據

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對國家主權的影響

三、國際法不成體系與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四、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預示著國際法的發展方向:國際法的人本化

小結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一

附錄二

致謝

前言

《西北政法大學學術文庫》是西北政法大學在本校教師的研究成果中遴選出版的一套學術叢書,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學的學術導向、學術風格和學術水平。

西北政法大學來源於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創辦的第一所幹部學校——陝北公學。陝北公學生於戰火,旨在救亡。毛澤東就在親自講學時鼓勵學生:因為有陝公,中國不會亡。1949年,由陝北公學等學校合併而成的延安大學奉命南遷西安,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學,是為了給西北地區新成立的各級人民政權培養幹部,它的辦學風格自然與本來意義上的大學大異其趣。再後來院校合併,西北大學法律系併入,形成法學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辦。“文革”後恢復,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而變為法務部,後變為陝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幹校、中央政法幹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最後更名為西北政法大學。學校坎坷磨難,師生篳路藍縷,總算成就了一個全國法學人才重要培養基地和法學重鎮的地位,同時形成了法學特色鮮明,哲學、經濟學、管理、新聞、公安、外語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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