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四條 第十條

教育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的通知
2004年6月28日
教財〔2004〕15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精神,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及《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文本》。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規定,為加強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的貸款合作協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定的中標銀行。
第三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中央部委所屬院校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管理,地方院校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貸款發生額及風險補償比例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各普通高校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還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費收入時,直接撥給同級教育主管部門。
第六條 當年尚未有畢業學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當年實際貸款額×風險補償比例×50%。
第七條 已有畢業學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與上一學年度本校學生的金額違約率掛鈎,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考核確定。
第八條 金額違約率是指連續超過90天未履行契約的貸款本息金額占進入還款期的貸款本息金額的比率。
第九條 經辦銀行於每年9月底前,將上一學年度(上年9月1日?當年8月31日)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和違約率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第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銀行提供的貸款實際發放額和違約率,採用加權平均方式,計算確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於10月底前將高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數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扣撥經費的依據。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將各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具體數額書面通知高校,高校據此在有關會計科目中列支。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銀行實際發放貸款額,按照協定比例,確定實際應支付給銀行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並按協定規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將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經辦銀行。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每年應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後,抄報人民銀行(分行或中心支行)、銀監會(局),並向高校通報。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對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並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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