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

(二)投標人須知 (一) (一)

[ 生 效 日 期 ]:2004-06-28
[ 發 布 單 位 ]: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 布 文 號 ]: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教育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的通知
2004年6月28日

教財〔2004〕15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精神,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及《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文本》。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助學貸款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人與投標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全國或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收到由招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的銀行。投標人應經銀監會批准、有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資格。
第三章 招投標管理與實施
第五條 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負責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的管理與監督;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省會中心支行和銀監局負責本地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的管理與監督,並接受中央有關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具體實施工作,招投標名稱為“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本地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具體實施工作,招投標名稱為“某省(市、區)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對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的招投標工作給予指導。
第七條 招投標採用國內邀請招標方式,即招標人向投標人傳送投標邀請進行招投標活動。
第八條 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條款
(四)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書(格式)
(五)附屬檔案:
(1) 招標需求一覽表
(2) 投標書(格式)
(3) 投標一覽表(格式)
(4) 借款契約文本(基本格式和主要內容要求)
(5) 法人授權書格式
第九條 招標人必須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文本的要求編寫招標檔案,向潛在的投標人傳送招標檔案。向所有潛在投標人傳送招標檔案工作應在同一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投標與開標
(一) 投標期限自招標檔案傳送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截止。
(二)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回響。
(三) 投標人應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檔案遞交招標人指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拒收投標截止時間後遞交的投標檔案。
(四) 允許投標人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五) 按照投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開標。招標人唱出投標人在投標書中報出的風險補償金比例等內容。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和投標人的代表出席開標儀式。
第十一條 評標
(一)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及其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和學校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至少達到七人,人數應為奇數。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保密。
(二) 評標工作應嚴格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檔案進行評審,評審工作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說明。澄清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對未改變投標檔案實質內容,並且澄清後滿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標接受。
(三) 評審工作分初審和終審兩步進行。
初審是對投標檔案的完整性和實質回響性的審查。未在投標書中明確報出風險補償金比例的;未根據招標需求一覽表的要求,按投標一覽表格式明確和完整回響貸款需求的;投標人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條款提出重大偏離的;投標檔案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字人無法人代表有效授權書的應視非實質性回響予以廢標。
終審是對初審合格的投標進打分評比,以確定中標人。打分評比採用綜合打分方式,即根據招標檔案規定,按投標人所報的風險補償金比例和其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能力分別計算出風險補償金比例評估分和資格能力評估分,再以兩部分的權重加權計算出綜合評估分。綜合評估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第十二條 中標通知與合作協定
評標結束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未中標人。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合作協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規:
一、相互串通投標的;
二、中標後不按規定簽訂合作協定的;
三、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