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古蹟﹐是指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5年10月31日以前為行政院內政部)指定公告的古蹟類文化資產。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1999年7月1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此外,2005年2月5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也規定,該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蹟,其屬傳統聚落、古市街、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者,由主管機關自該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該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式。2006年5月1日﹐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告﹐鳳鼻頭 (中坑門) 遺址等六處國定古蹟重新指定為國定遺址。
根據上述規定研判﹐目前在台閩地區共有國定古蹟84處。
第一級古蹟
·台灣地區:
台北府城門-北門﹑東門﹑南門﹑小南門
鳳山縣舊城
淡水紅毛城
鹿港龍山寺
八通關古道
王德祿墓
澎湖天后宮
西嶼西台
西嶼東台
台南孔子廟
五妃廟
台灣城殘跡 (安平古堡殘跡)
赤嵌樓
二鯤鯓炮台(億載金城)
大天后宮 (寧靖王府邸)
·福建省
國定古蹟
·台灣地區
專賣局
台灣總督府博物館
監察院
行政院
台北賓館
司法大廈
嚴家淦故居
蔣中正宋美齡士林官邸
台灣煉瓦會社打狗工場 (中都唐榮磚窯廠 )
竹仔門電廠
馬公金龜頭炮台
湖西拱北炮台
嘉義舊監獄
原台南州廳
原日軍台灣步兵第二聯隊營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