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利益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是本公司特定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的附加契約,依主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利益條款)、短期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基本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本附加契約的投保範圍與主契約相同。
第三條保險期間和續保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和續保與主契約相同。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主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並因該意外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額給付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的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且每個保單年度累計給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若被保險人本次住院治療與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並且前次出院與本次入院間隔不超過三十日,則本次住院與前次住院視為同一次住院。
第五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的洗牙、牙齒美白、正畸、烤瓷牙、種植牙或鑲牙等牙齒保健和修復;二、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外、台灣、香港或澳門地區治療;三、主契約列明的其他責任免除事項。
第六條住院日定額給付金額和保險費本附加契約住院日定額給付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本附加契約保險費的交付方式、保險費到期日與主契約相同。
第七條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申請醫療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1.保險單;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病歷、住院及出院證明檔案等資料;4.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則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八條附加契約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附加契約終止:一、主契約終止;二、被保險人身故;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契約;四、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契約續保;五、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周歲後的首個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對應日;六、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其他終止事項。本附加契約終止時,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或依本附加契約約定應進行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九條附則一、本附加契約基本條款與本附加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本附加契約利益條款為準。二、本附加契約未約定事項,以主契約為準,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相牴觸的,則以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為準。三、主契約效力中止,本附加契約效力亦中止;主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
第十條釋義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住院: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並確實入住醫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以及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對應日為本附加契約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對應日。保單年度:自本附加契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起至下一個年生效對應日止。現金價值:指最後一期已交付保險費×(1-35%)×(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日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