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附加綠洲疾病住院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附加綠洲疾病住院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特定團體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的附加契約,依主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本附加契約的投保範圍與主契約相同。
第三條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與主契約相同。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連續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後因疾病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診療,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契約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保險金。其中,等待期和給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被保險人已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或給付,本公司對剩餘未獲補償或給付的部分按上述規定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長不超過九十日。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以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時,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疾病;二、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三、被保險人的洗牙、牙齒美白、正畸、烤瓷牙、種植牙或鑲牙等牙齒保健和修復;四、被保險人的視力矯正手術或變性手術;五、被保險人的整容或矯形手術;六、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七、主契約列明的其他責任免除事項。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本附加契約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的情況、等待期、給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因素確定。保險費的交付方式、保險費到期日與主契約相同。
第七條受益人除本附加契約另有指定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一、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原始結算憑證、診斷證明及病歷等相關資料;4.對於已經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或給付的,需提供相應機構或單位出具的住院醫療費用結算證明;5.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保險金,則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6.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上述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將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經核定後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將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支付相應的差額。五、申請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成立後,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但已發生任何保險金給付或已發生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但尚未給付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和投保人證明。本附加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終止,本公司於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現金價值。
第十條附加契約終止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契約終止:一、主契約終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契約;三、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其他終止情形。本附加契約終止時,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現金價值;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或依本附加契約約定應進行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十一條附則一、本附加契約未約定事項,以主契約為準,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相牴觸的,則以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為準。二、主契約效力中止,本附加契約效力亦中止;主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
第十二條釋義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連續投保:指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或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再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住院: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並確實入住醫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以及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或給付:指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互助基金、保險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單位或對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等途徑獲得的補償、賠償或給付。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現金價值:指最後一期已交付保險費×(1-手續費比例)×(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日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手續費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