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長久呵護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利益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長久呵護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長久呵護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基本條款)、聲明、批單、批註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的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期間和續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止。投保人可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或在本契約約定的交費寬限期內,經本公司同意後,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的次日起延續有效一年。本契約可按上述方式續保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周歲後的第一個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保留終止本契約續保的權利,並有權調整保險費收費標準。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在本契約生效九十日(按本契約約定續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後因疾病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診療,對被保險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內所發生並實際支出的,符合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扣除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部分以及本契約約定的免賠額後,對其餘額按本契約約定給付比例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免賠額及給付比例,分別按照被保險人是否參加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情況在保險單上載明。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以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二個保單年度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開始住院日所在保單年度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療保險金。
第五條責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一、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項;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四、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險人鬥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或注射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七、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八、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九、被保險人的產前產後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含人工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併發症;十、被保險人的洗牙、牙齒美白、正畸、烤瓷牙、種植牙或鑲牙等牙齒保健和修復;十一、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整容或矯形手術;十二、被保險人的視力矯正手術或變性手術;十三、被保險人對本契約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傷害、已患未治癒疾病或已有殘疾的治療;十四、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十五、因醫療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支出的住院醫療費用;十六、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十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十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險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境外的診療。
第六條保險金額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七條保險費本契約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續保時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契約約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分期交付分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種方式,保險費到期日分別為本契約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對應日。分期交付保險費的,第一期以後的保險費應在保險費到期日前或在交費寬限期內交付。發生保險金給付時,本公司有權扣除該保單年度投保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
第八條交費寬限期每個保險費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險期間屆滿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費寬限期。在交費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有權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該保單年度投保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超過交費寬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交費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第九條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申請醫療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1.保險單;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3.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憑證、診斷證明及病歷等相關資料;4.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憑證;5.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保險金,則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6.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契約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契約終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契約;二、被保險人身故;三、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周歲後的首個本契約年生效對應日;四、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不接受本契約續保;五、本契約約定的其他終止事項。本契約終止時,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或依本契約約定應進行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十一條附則一、本契約基本條款中“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中止”、“契約效力恢復(復效)”、“欠款扣除”和“借款”事項不適用於本契約。二、本契約基本條款與本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本契約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釋義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住院: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並確實入住醫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以及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指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政府舉辦的基本醫療保障項目。其他途徑:指互助基金、保險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單位或對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指依據被保險人年齡、職業類別以及交費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個保單年度應交付的全部保險費與已經交付的保險費的差額。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潛水: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攀岩: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於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軍事衝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現金價值:指最後一期已交付保險費×(1-35%)×(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日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