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長久呵護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

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長久呵護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利益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長久呵護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長久呵護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基本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健康聲明書和其它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的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期間和續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止。投保人可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或在本契約約定的交費寬限期內,經本公司同意後,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的次日起延續有效一年。本契約可按上述方式續保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周歲後的第一個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保留終止本契約續保的權利,並有權調整保險費收費標準。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在本契約生效九十日後(按本契約約定續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貼給付日數乘以日生活津貼標準計算給付保險金。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的保險金以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二個保單年度時,本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開始住院日所在保單年度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責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三、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險人鬥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或注射藥物;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七、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八、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墮胎、避孕或絕育手術;九、被保險人的一般牙齒治療、鑲補,安裝假齒、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屬品,或實施整容、整形手術;十、被保險人的休養、療養、身體檢查或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十一、被保險人對本契約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傷害、已患未治癒疾病或已有殘疾的治療;十二、被保險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十三、因醫療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的住院治療;十四、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十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六條住院次數的計算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必須接受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九十日,本公司視為一次住院,按本契約利益條款第四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生活津貼給付日數的確定一、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治療,本契約的生活津貼給付日數為被保險人的實際住院日數,但當被保險人的實際住院日數超過《各類疾病住院醫療最高給付日數表》(見附表)規定的最高給付日數時,生活津貼給付日數為《各類疾病住院醫療最高給付日數表》規定的最高給付日數。二、被保險人同時患兩種以上疾病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僅以其中較長住院日數的疾病為準,按上款規定確定生活津貼給付日數。

第八條保險金額和日生活津貼標準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日生活津貼標準為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第九條保險費本契約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續保時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契約約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分期交付分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種方式,保險費到期日分別為本契約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對應日。分期交付保險費的,第一期以後的保險費應在保險費到期日前或在交費寬限期內交付。發生保險金給付時,本公司有權扣除該保單年度投保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

第十條交費寬限期每個保險費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險期間屆滿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費寬限期。在交費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有權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該保單年度投保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超過交費寬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交費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申請醫療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1.保險單;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病歷、住院及出院證明檔案;4.若申請人為代理人,則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契約終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契約;二、被保險人身故;三、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周歲後的第一個年生效對應日;四、本契約約定的其它終止事項。因上述情形導致本契約終止,如未發生過任何保險金給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如已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或依本契約約定應進行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第十三條附則一、本契約基本條款中“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中止”、“契約效力恢復(復效)”、“欠款扣除”和“借款”事項不適用於本契約。二、本契約基本條款與本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本契約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四條釋義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住院: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並確實入住醫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以及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潛水: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攀岩: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於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體徵)。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軍事衝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現金價值:指最後一期已交付保險費×(1-35%)×(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日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指依據被保險人年齡、職業類別以及交費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個保單年度應交付的全部保險費與已經交付的保險費的差額。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附表:各類疾病住院醫療最高給付日數表(被保險人所患疾病在本表中未列明的,可比照本表相近疾病的最高給付日數)內科疾病傳染疾病序號疾病名稱最高給付日數1病毒性肝炎402流行性乙型腦炎353流行性出血熱234狂犬病145流行性斑疹傷寒116流行性腦脊髓膜炎157傷寒258副傷寒259細菌性痢疾1510霍亂1111阿米巴痢疾1212肝阿米巴病4513華枝睪吸蟲病13循環內科14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4015早搏3016室上性心動過速2017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2518心房纖顫3519病態竇性綜合徵4020房室傳導阻滯3521高血壓性心臟病2822心絞痛2523急性心肌梗塞3524風濕性聯合瓣膜病2525二尖瓣脫垂綜合症2526感染性心內膜炎6527(原發性)心肌病3528心肌炎(病毒性)4529急性心包炎4530(多發性)大動脈炎65呼吸內科31慢性支氣管炎203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833。。。。。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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