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公告全文
一、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儘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核把關。
(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範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實施征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並征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畫,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範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七)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工作,按照《緊急通知》規定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係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八)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當地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安置房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劃,防止出現“重複拆遷”。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實行遷建安置應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遷建用地,優先利用空閒地和閒置宅基地。納入拆並範圍的村莊,遷建安置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新農村或中心村建設,統籌安排被拆遷農戶的安置住房。
四、規範征地程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被征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於民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十一)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式。為縮短征地批後實施時間,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公告中民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民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民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
五、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征地管理
(十二)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征地工作依法規範有序地進行。
(十三)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征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征地範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後程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線上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指導市縣做好報送工作,檢查核實報送信息,及時糾正不報送、遲報送及報送錯誤等問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運用報送信息,及時掌握、分析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檔案解讀
——部耕保司負責人解讀《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關係重大,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為了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和長遠生計,日前,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國征地制度建設再次邁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創新,解決了哪些實際問題?就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負責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國土資源管理一項重點工作,難度也相當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們深入開展了長時間的調研,並廣泛徵求了各方的意見。它的出台主要基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總結推廣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規範性政策。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落實征地補償費用、拓展補償安置途徑、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這些辦法和措施被證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此,我們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實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後,應相應明確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突出,需要明確有關意見;征地報批前期程式和批後實施程式有所重複,需要簡化程式提高征地實施效率等。
三是加強征地批後實施監管的需要。國土資源部改進用地報批工作後,重點是強化用地批後實施監管,但實施情況的監管工作一直比較薄弱。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確保監管到位。
四是國務院最近的有關規定要求。日前,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國土資源部門需要及時貫徹落實,明確有關政策措施。
記者:這是繼2004年《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後,國土資源部針對征地管理出台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檔案。這次在內容上進行了哪些改進和完善?
負責人:這次對征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完善的地方比較多,主要有八個方面:
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概算。
推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江蘇、遼寧、廣東、貴州等省已推行這一制度,並切實解決了征地補償費拖欠問題。因此我們鼓勵各地學習借鑑這一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補償費直接給到農民個人。要求市縣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補償安置費用直接、及時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糾正截留、挪用的問題。
鼓勵單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目前這一做法已經在一些省份實施。實踐證明,實行新農保的地區,“只做加法,不做減法”,不影響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因此,我們鼓勵借鑑,以解決征地補償費用偏低、社保資金普遍難以落實的問題。
落實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針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存在的突出問題,2009年底,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見。《通知》吸收了該意見,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領導、原則、方法等方面明確了有關要求。
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民意見。按照國辦發15號明電精神,需要進一步明確要求各地在實施征地前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民眾思想疏導工作,不得強行實施征地。
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式。今年初,國土資源部對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征地申報前期程式和批後實施程式進行了規範和簡化,即對於征地報批前履行了相關程式並完成有關確認工作的,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縮短征地實施周期。考慮到各類建設征地程式應保持一致性,因此將上述意見納入了《通知》內容,要求全面實行。
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自2002年起,國土資源部開始推行征地反饋制度,但這項制度尚未完全落實到位。為適應的新要求,《通知》對反饋的內容、方式、時間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落實這項制度。之後,我們還將進一步細化具體要求。
記者:《通知》提到了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同時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問題,這兩個“新”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負責人:2004年以來,國土資源部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指導各省(區、市)制定了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目前,全國大多數省份都公布實施了新的征地補償標準,但是在具體用地項目上還沒有完全執行到位。因此,《通知》從政策層面要求予以全面實行,目的是推進它的落實到位。
征地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問題確實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中房屋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但近年來城鎮化速度加快,征地拆遷量越來越大,而隨著房屋價值的凸顯,征地中的拆遷房屋作為附著物補償,很難滿足被拆遷農戶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規範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行為,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