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隨著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這項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安置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城鎮退役士兵有的長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後長期不能上崗,有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不能兌現。

檔案背景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隨著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這項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安置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城鎮退役士兵有的長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後長期不能上崗,有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不能兌現。為此,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在規定時限內安置城鎮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的部門或行業檔案,一律不得執行。
(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儘快安排到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擬訂、下達安置計畫,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務必於2005年8月底前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儘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
(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畫,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檔案要求,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未發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額補發。
(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大力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解決當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難問題的有效途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儘快落實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要求,抓緊制定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沒有下發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發相應辦法。
(二)切實兌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作為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重點,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等渠道籌措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對已選擇自謀職業但仍未領到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兌現。對確有困難的縣(市),省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幫助。中央財政對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三)做好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鎮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利用現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城鎮退役士兵儘快轉換角色,掌握就業基本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要利用現有各類人才、勞動力市場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鎮退役士兵舉辦人才交流活動,拓寬城鎮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渠道。有條件的地方要儘快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路,為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培訓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補助。

三、切實加強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解決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事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政治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要把妥善處理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問題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與幹部考核和政績評價以及雙擁模範城(縣)評選工作結合起來,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
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他們正確認識形勢,理解和體諒國家的困難,服從政府安排。要加強有關法規和政策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國防意識,營造有利於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和維護城鎮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於2005年10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民政部匯總上報。國務院將適時派出督導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發布信息

國 務 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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