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1]157號
【發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2001-1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
市區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發[2001]15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退伍軍人安置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穩定大局,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長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檔案精神,為認真做好海曙、江東、江北、北侖、鎮海五區(以下簡稱市區)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置對象
從2001年冬季起,凡入伍時是城鎮戶口,凡屬於城鎮徵兵指標入伍的,服現役滿2年以上未被選取為士官的退伍義務兵、服現役滿第一期或第二期規定年限的復員士官,由原徵集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服現役滿10年及以上的轉業士官,經省退伍軍人安置辦統一審核批准,安置地明確為鎮海區、北侖區的,由安置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其他安置地明確為市區的轉業士官,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其他特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安置方式
(一)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城鎮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實行雙向選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允許其自行與市區各類企事業單位進行雙向選擇,被錄用後由區安置部門開具介紹信並移交檔案。未進行雙向選擇或在雙向選擇中未被錄用發,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費,自謀職業。雙向選擇、自謀職業有關手續辦理時間截止每年4月底。
(二)在職入伍的城鎮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既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也可參加“雙向選擇”,其中入伍時戶糧關係屬市區城鎮非農業戶口的,也可申請一次性經濟補助費自謀職業。原單位轉制、兼併或合併的,由轉制、兼併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單位撤銷、關閉、破產,主體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選擇自謀職業的須與原單位辦結勞動關係等手續,憑有關證件到區安置部門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三)1999年度市區進藏兵服役期滿退伍後,實行雙向選擇、自謀職業、包底安置相結合的安置辦法。
(四)服現役滿10年及以上的轉業士官、在服役期間被授予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和榮立二等功、三等戰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含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革命傷殘軍人(含農業戶口的革命傷殘軍人)等重點安置對象,原則上實行由政府包底安置就業。鼓勵自謀職業。
三、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
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當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浮10%給予補助。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從部隊規定統一退出現役的次月起,轉業士官從退役當年的8月1日起,到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之月或安置就業開出報到介紹信之月止。
四、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一)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申領經濟補助費,須由本人向區安置部門書面申請,並經公證部門公證,由區安置部門核准計發。經濟補助標準為: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服現役期滿2年的為每人20000元,以後每增1年軍齡加1000元。轉業士官服役滿10年的為每人40000元,以後每增1年軍齡加1000元。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一等、二等、三等功的,每次再分別獎勵15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
(二)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享受以下優惠政策:退役士兵從事個體就業、合夥就業或從事個體工商業、開辦私營企業的,繼續按照甬民發[2000]66號、甬地稅二[2000]95號、甬價費[2000]150號檔案規定享受減免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退役士兵可憑當年退伍證或轉業證和自謀職業公證書1年內免費進入人才、勞動力交流市場擇業。退役士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投保年限。退役士兵的檔案由戶糧所在地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接管的,3年內免收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費。退役士兵當年內優惠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權利,培訓考核費在1000元以下的全免,1000以上部分個人承擔50%,政府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500元。各區安置辦負責委託相關培訓機構對退役士兵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退役士兵經考核合格,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重點安置對象的安置
(一)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團體、企業單位,包括中央、省在甬的各直屬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接收轉業士官、立功受獎、傷殘軍人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這些重點安置對象的第一次就業。重點安置對象的就業安置仍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其中進機關、事業單位的按組織、人事、編制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就業安置計畫由市安置辦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實施。鎮海區、北侖區的安置就業計畫由區政府分別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下達實施。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按比例承擔北侖區的安置任務,具體比例由北侖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協商確定。允許用人單位通過選擇完成政府下達的安置指標。單位藉故不選擇或完不成安置任務的,政府予以指令性分配。接收1名傷殘對象,抵2名安置指標。
(二)用人單位接收重點對象時,應按有關規定與重點對象簽訂勞動契約,同時,必須確保重點安置對象的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係得到接續。重點對象不實行試用期、學徒期,其基本工資和福利待遇按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職工確定。重點對象的軍齡和待分配時間應一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投保年限。
(三)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安排工作,不自謀職業的,可按月享受在鄉革命傷殘軍人的待遇,並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為退休義務兵、復員士官每人10000元,轉業士官每人20000元。
六、安置經費保障
市區城鎮退役士兵的自謀職業經濟補助費、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教育培訓及生活困難補助等安置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海曙、江東、江北三區的安置經費由市財政承擔,鎮江、北侖兩區的安置經費由市財政補助30%,區財政承擔70%。安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每年度安置工作結束後,安置部門應向財政部門報告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全置任務的完成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為推進改革、加強軍隊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大事來抓,要按照上級有關退伍安置的政策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每年冬季退出現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務的順利完成。要分級負責,深入細緻地做好一人一事的工作,就地解決退役士兵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防止出現矛盾上交、互相推諉或退役士兵上訪等現象,杜絕不利於社會穩定的情況發生。
(二)各級安置工作機構要合理地制定安置計畫,保障城鎮退役士兵重點安置對象的第一次就業。各用人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安置工作。對拒絕接收當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務,當地政府應該取消該單位及其領導者評選年度先進資格,並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三)要進一步加強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訓,提高退役士兵擇業就業的競爭能力。各區政府可另行制定政策,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協調服務工作,對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培訓要給予政策傾斜、資金扶持和監督管理。要提高退役士兵的整體素質,充分發揮他們在基層政權和組織建設乃至現代化建設中的骨幹作用。
各縣(市)要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