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紡織工業作為傳統產業,為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由於重複建設嚴重、低水平生產能力過剩、技術檔次低、結構不合理和富餘人員過多、歷史包袱沉重等原因,紡織行業目前已成為困難最大、虧損最嚴重的行業。黨中央、國務院對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非常重視,決定把紡織工業作為實現用3年左右時間,通過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管理,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力爭到本世紀末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初步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總體目標的突破口,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紡織工業的問題,促進紡織工業走上良性循環,將為其他特困行業擺脫困境積累經驗,對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起帶動和示範作用。現就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標和指導思想
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的主要目標是。從1998年起,用3年左右時間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1000萬錠,分流安置下崗職工120萬人,到2000年實現全行業扭虧為盈,為實現紡織工業的產業升級和振興奠定基礎。1998年東部沿海地區基本完成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480萬錠、分流安置下崗職工60萬人、減少虧損30億元的任務;1999年其他地區基本完成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520萬錠的任務;2000年全面完成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分流安置下崗職工的任務,全行業基本擺脫困境。
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實行鼓勵兼併、規範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的方針,以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為手段,以國有紡織工業企業集中的城市的企業結構調整為重點,妥善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堅定不移地走“壓錠、減員、調整、增效”的路子。要按照市場需要,調整產品結構,不斷開發新產品。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工作要與行業結構調整、資產重組結合起來;要與減員、減債和產品結構調整結合起來;要與堅決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結合起來。
二、政策與措施
(一)堅定不移地搞好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工作。按照國家計畫,每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1萬錠給予財政補貼300萬元,由中央、地方財政各承擔150萬元;同時安排銀行貼息貸款200萬元,貸款的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貸款還本期限為5年至7年。上述資金主要用於紡織工業開發新產品、調整產品結構、興辦第三產業和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壓縮淘汰的落後棉紡錠設備,由紡織總會負責監督回爐銷毀。
(二)全國用於企業兼併破產、以產定人、下崗分流、減員增效核銷銀行呆壞帳準備金規模的計畫安排,要繼續向國有大中型棉紡織工業企業傾斜。安排1998年《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時,國務院確定的企業“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用於紡織工業的銀行呆壞帳準備金核銷規模不得低於1997年的水平,並主要用於國有大中型棉紡織工業企業的“壓錠、減員、調整、增效”工作。紡織總會要參與有關《計畫》的審查。非試點城市的國有大中型棉紡織工業企業的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確需列入《計畫》的項目,按《計畫》編製程序,經紡織總會審核同意後,報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綜合平衡。
(三)妥善分流安置下崗職工。紡織工業企業下崗職工要進入本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養老、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列入《計畫》的破產企業、被兼併企業下崗職工的安置費用,按照《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有關規定支付,其他紡織工業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費用,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四)棉紡織工業企業在“壓錠、減員、調整、增效”工作中,利用原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經營的,應先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處置。在資產重組中被置換出的土地,其使用權在處罰後所得收益可全額用於企業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和減債。
(五)賦予紡織工業企業“兩紗兩布”自營出口權工作由試點轉向正常審批,不再限定紡織工業企業的數量,由外經貿部儘快會同國家經貿委、紡織總會制定具體審批標準。紡織品出口配額分配要向紡織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傾斜。1998年,從美、歐紡織品出口被動配額總量中安排15%以上(各品類均安排一定比例)直接分配給紡織自營出口生產企業,並列為該企業的配額分配基數,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1999年及以後年度視具體再給予適當增長。賦予紡織自營出口生產企業主動配額和被動配額的投標資格,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為提高紡織品出口競爭能力,鼓勵紡織品出口,從1998年1月1日起,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統一提高到11%。要鼓勵紡織機械出口,對紡織機械出口實行出口信貸和全額退稅優惠政策。
(七)鼓勵使用國產棉。對經批准的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繼續實行零稅率的政策。
(八)堅決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九五”期間各地區、各部門及所有企業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紡錠,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移落後棉紡錠。
對棉紡細紗機等紡織機械生產、銷售嚴格實行“生產許可證”和“準購證”制度,堅決制止無證生產和在國內銷售棉紡細紗機,按有關規定嚴格限制進口棉紡細紗機。要對無證生產棉紡細紗機的企業給予經濟制裁,同時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三、組織與領導
全國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牽頭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協調,紡織總會負責監督實施,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
由國家經貿委、紡織總會會同有關方面,根據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的目標,抓緊制定全國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和分流安置下崗職工的3年規劃及分年度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規劃及計畫”)。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全國“規劃及計畫”制定本地區“規劃及計畫”,並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負責完成本地區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的任務,負責妥善分流安置下崗的職工,負責堅決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
有關具體辦法,由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
以紡織工業作為實現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和擺脫困境目標的突破口,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戰略部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增強使命感和緊迫感,團結協作,統籌規劃,狠抓落實,全面完成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的各項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