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8〕4號1998年4月24日)
為推動我省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使紡織行業實現改革與脫困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定不移地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從1998年起,全省用3年時間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36.6萬錠,分流安置下崗職工4萬人,實現全行業扭虧為盈。其中,1998年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15.5萬錠,分流安置下崗職工1萬人,減虧6000萬元。按照國家計畫,每壓縮淘汰1萬錠落後棉紡錠給予財政補貼300萬元,由中央、地方財政各承擔150萬元:同時安排銀行貼息貸款200萬元。中央財政補貼的150萬元已列入國家財政預算,按《紡織壓錠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省財政對省屬企業給予財政補貼150萬元、並承擔貸款貼息資金,對地州市企業給予財政補貼75萬元,已列入省財政預算。各地州市要落實對地州市企業的財政補貼75萬元和貸款貼息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壓縮淘汰的落後棉紡錠設備,由省紡織工業集團公司負責監銷。
二、全省用於企業兼併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核銷銀行呆壞帳準備金規模的計畫安排,繼續向紡織行業、特別是有壓錠任務的國有大中型棉紡企業傾斜。4個“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用於紡織工業的銀行呆壞帳準備金核銷規模原則上不得低於1997年的水平。棉紡壓錠任務較重的試點城市,1997年紡織結轉項目和1998年新開壓錠項目所需規模超過本地1998年下達核銷規模50%時,方可向國家申請新增核銷規模。
三、妥善分流安置紡織行業下崗職工。各級政府和財政、勞動、紡織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紡織行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堅決落實“三家抬”政策,確保再就業服務中心費用及時足額到位,保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養老、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在資產重組中被置換出的土地,其使用權的處置收益可全額用於企業分流安置下崗職工。
四、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從1998年1月1日起,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統一提高到11%。紡織品出口配額分配要向紡織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傾斜。對紡織機械出口實行出口信貸和全額退稅的優惠政策。對經批准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局繼續實行零稅率的政策。
五、堅決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九五”期間,各地各部門及所有企業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紡錠和轉移落後棉紡錠。對棉紡細紗機等紡織機械生產、銷售嚴格實行“生產許可證”和“準購證”制度。
六、全省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在省紡織工業壓鏈調整扭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省經貿委牽頭,與有關部門綜合協調,省紡織工業集團‘總公司負責監督實施,有關地市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省經貿委、省紡織工業集團總公司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全省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和分流安置下崗職工的3年規劃及分年度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規劃和計畫”)。各地州市要根據全省“規劃和計畫”制定本地區的“規劃和計畫”,並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負責完成本地區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的任務,妥善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堅決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確保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各項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