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5月7日,國務院
通知
一、略
二、要貫徹執行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生活的方針。
偉大領袖和導師毛主席說:“我們的重點必須放在發展生產上,但發展生產和改善人民生活二者必須兼顧。”生產決定分配,分配反作用於生產。生產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長,是擴大再生產、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和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質基礎。目前,我國工農業生產水平不高,國家底子薄,建設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需要有更多的積累;還要備戰、備荒、防止社會帝國主義和帝國主義的侵略。同時,也要考慮工農關係。城市職工只有多生產物美價廉的工業品,更有效地支援農業,才能更快地發展工農業生產,才能從農村換回更多的輕工業原料、糧食和付食品,進一步繁榮城鄉經濟,改善工農生活,鞏固工農聯盟。如果離開了發展生產,靠發鈔票增加工資,既不是黨的政策,也不能真正改善職工的生活。因此,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必須從全局出發,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同全面完成國家生產計畫和扭虧增盈結合起來;必須瞻前顧後,根據工農業生產水平,統籌考慮積累消費、工農、城鄉等關係,增加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都不宜太多。
三、要有條件、有計畫地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
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企業,必須是經過整頓,領導班子堅強,供、產、銷正常,生產任務飽滿,管理制度比較健全,各種定額和統計、驗收等基礎工作搞得比較好,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比較先進。不具備這些條件的,不得實行。
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農林、水產、商業服務等部門,都可以選擇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廣。試點單位一般試行獎勵制度;少數笨重體力勞動和手工操作的工種,也可以試行有限制的計件工資制。各地區、各部門今年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單位,最多不要超過所屬企業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四、要規定合理的獎勵、計件工資辦法。
獎勵辦法要簡便易行,獎勵條件要明確具體,獎勵名目不宜繁多。一個職工,一般只能實行一種獎勵辦法,如有特殊需要,實行兩種以上獎勵辦法,要報國家勞動總局批准。
生產工人的獎勵條件,應當根據增加生產,提高質量,降低消耗等確定。一般的可以實行優質低耗的超產獎,有的也可以在降低消耗和完成產量指標的條件下,實行質量獎或其他獎勵。車間、科室管理幹部的獎勵條件,除了完成本職工作要求外,還必須全面完成本車間或企業八項經濟技術指標。隨同生產工人直接參加生產的工段長等幹部,可以和工人實行同樣的獎勵制度,企業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不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期限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分別實行月獎或季獎。主要生產工人,凡有勞動定額或其他指標可以考核的,應以超額完成勞動定額或其他指標的多少為主計發獎金,多超多獎、少超少獎。輔助生產工人、服務人員和科室、車間幹部,應嚴格按照獎勵條件進行評議,評獎不要頻繁。對於發生人身、質量、設備等嚴重事故的單位,有關的科室幹部、車間領導幹部和造成事故的職工,一律不發獎金。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單位,一般應實行集體計件,嚴格質量要求,勞動定額水平要先進合理。
五、要將附加工資改用於獎金和計件工資。
企業現行的附加工資,是過去取消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時,採取的一種臨時措施。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單位,仍應把現行的附加工資改用於獎金或計件超額工資,使新老職工實行統一的制度,以有利於生產,有利於團結。
目前,不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企業,對職工現行的附加工資,也要結合出勤和生產情況用好、用活,不能無條件的照發。對於已經調離一線的生產工人,不應再享受一線工人的附加工資。由企業調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也不應再享受附加工資。
六、要嚴格控制獎金總額和計件超額工資。
實行獎勵制度的企業,在全面完成國家計畫的前提下,獎金總額(包括現行的附加工資在內,下同)的提取比例,暫定為一般不超過實行獎勵制度的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金額平均每人每月少於三元五角的,可按三元五角提取);對於少數任務重、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先進、又全面超額完成國家計畫較多的企業,經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獎金總額的提取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各企業的獎金總額,要結合生產有重點的使用。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企業和實行提成工資制的服務行業,計件超額工資和提成工資的部分,控制在這些工人的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內。
今年不實行上述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結合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對職工試行一次性的年終獎。全面完成國家計畫和工作任務的單位,獎金總額按本單位固定職工人數平均每人十元提取,合理安排使用。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研究確定,並報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上述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包括提成工資),一律從工資基金項下開支,由人民銀行監督執行。
七、試點單位和具體試行辦法的審批手續。
選擇哪些單位試點,及其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具體辦法,國務院各部門的直屬企業,應由主管部門徵得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批准試行;其他企業,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也不得巧立名目,變相實行。
八、科學研究機構的科技人員的獎勵問題,由有關部門會同國家勞動總局另行制定辦法,下達執行。
九、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辦法,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根據本通知的精神作出規定。
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均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是關係到企業生產和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區和各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總結過去的經驗,依靠廣大民眾,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不要一哄而起。防止和克服用獎金解決一切問題的錯誤思想和做法。要不斷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實行中出現的問題,使之更好地調動廣大職工民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增強團結,促進生產。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將試行獎勵、計件工資制度的經驗和有關政策、措施方面的改進意見,於今年十月底前報送國家計畫委員會和國家勞動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