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培訓、演練、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已經或正在制定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為加強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逐步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體系,保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行業或領域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關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法履行監察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係,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應急預案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所規定和明確的組織、程式、資源、措施等應當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滿足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
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並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發布,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應急預案的適用範圍;
(二)事故可能發生的地點和可能造成的後果;
(三)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及其組成單位、組成人員、職責分工;
(四)事故報告的程式、方式和內容;
(五)發現事故徵兆或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的行動和措施;
(六)事故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傷員救治)資源信息,包括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有關信息的情況;
(七)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有關的具體通信聯繫方式;
(八)相關的保障措施;
(九)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係;
(十)應急預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抄送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相應的上級部門。
五、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核、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六、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民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要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習,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向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交演習的書面總結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
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七、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範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係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八、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本部門、本地區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本地區、本部門科學、適用、系統、完整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體系。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此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以及各生產經營單位。
此通知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應急救援辦公室反映。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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