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地預防、減少輻射事故的發生,快速、科學地進行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達到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的目的,制定本預案。
1.2 方針和原則
輻射事故具有突發性、複雜性、敏感性,必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一旦發生事故,即可根據本預案,及時回響,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
預案應當遵循的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管理工作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體系,做到反應快速、責任到位、指揮有序。
(2)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原則
根據我市環境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實行條塊結合,以條為主,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管理原則,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對全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啟動、指揮、協調、組織,縣(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轄區內事故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和協調配合。
(3)職責明確、規範有序的原則
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規範應急程式,強化應急技能,做到密切協作、渠道暢通、資源共享、處置規範、保障有力。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故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國家核應急預案》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切實加強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和突發事件報告工作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
《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
《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四川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攀枝花市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攀枝花市境內的: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套用發生的輻射事故;
(2)城市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輻射事故;
(3)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輻射事故;
(4)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利用中的輻射事故;
(5)影響及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輻射事故;
(6)對我市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國內、外輻射事故;
(7)其它輻射事故。
2 基本預案
2.1 組織機構
2.1.1 成立
輻射事故發生以後,市政府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成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一般情況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兼任總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
2.1.2 組成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工作需要確定。主要由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氣象局、市民政局等部門組成。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由組織協調組、技術支持組組成,分別設在市環保局輻射環境管理處和市環境監測站。
建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管理體系。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管理體系見圖1。
2.2 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貫徹國家核事故應急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預案,負責轄區內輻射事故應急回響。
(2)負責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境內發生的輻射事故應急情況。
圖1 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管理體系圖
(3)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工作,事故期間和應急終止後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確定事故等級,審定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發布事故信息等工作。
(4)組織建立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網路,指導各縣(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
2.3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環保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工作要求,負責修編全市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預案,負責組織市內日常的應急準備。
(2)制定我市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實施程式,督促檢查全市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3)貫徹執行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綜合協調各應急回響單位在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行動的配合;實施事故調查及監測,提出事故定級的意見,編寫並提交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
(4)負責對輻射事故進行事故分析和評價,提出應急回響方案,並對應急狀態啟動和終止提出意見。
(5)負責輻射事故應急的後勤保障及技術支援工作。
(6)負責制定市內輻射事故應急人員培訓計畫,組織輻射事故應急演習和演練,組織進行輻射事故應急的公眾教育工作。
2.4 相關部門職責
市政府應急辦職責: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督促檢查各級政府和部門應急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各類輻射事故預警信息披露、新聞發布以及與縣(區)政府、市級部門的聯繫溝通;督促檢查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負責與專家諮詢機構的協調聯繫並提供相關服務。
市公安局: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負責應急時搶險救援、交通管制、治安、現場保衛等工作所需警力的配備。
市衛生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負責事故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危害評價。
市財政局:負責應急工作正常工作經費及事故應急回響經費保障。
市安監局:負責對因生產安全導致的輻射事故進行源頭控制、消除事故影響;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相關事故調查、善後處理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應急狀態下相關道路的暢通。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相關的氣象數據。
市民政局:負責指揮和組織受事故影響人群善後的生活救助工作。
2.5 各縣(區)輻射事故應急機構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協助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作好輻射事故應急及準備工作。
(2)成立本轄區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備案。
(3)對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實施轄區內的輻射事故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
(5)完成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6 預防和預警
2.6.1 事故預防
(1)加強各類放射源的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
(2)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類伴有輻射項目的環境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放射源和各類射線裝置的申報登記、轉移聯單、購置核准等制度,從源頭上將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建立健全市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動態數據管理系統,篩選和控制事故發生機率較大的重點放射源和重點單位。
(4)加強全市輻射環境質量的常規監測,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做出正確判斷,及時回響。
(5)加強市級輻射事故應急體系的軟、硬體建設,切實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6)建立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專家支持系統,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7)市環境監測站作為全市輻射事故應急技術支持組的主要機構,應做好應急處置技術方案,編制應急處置程式,建立應急監測隊伍,並針對全市實際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加強對各縣(區)應急機構的技術指導和培訓。
2.6.2 事故預警
按照國務院449號令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緊急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輻射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代表一般輻射事故)、黃色(代表較大輻射事故)、橙色(代表重大輻射事故)、紅色(代表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分類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放射源分類辦法》、《射線裝置分類辦法》的規定見附屬檔案1和附屬檔案2。
(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4)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在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輻射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應急預案執行。
2.6.3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市輻射事故應急相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黃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輻射事故應急相關部門進入應急狀態,市環境監測站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所需資金、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2.6.4 預警支持系統
(1)建立輻射事故預警系統、區域輻射安全評價預警系統、輻射事故預警信息系統。
(2)建立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資料庫系統、輻射事故專家決策支持系統、輻射環境恢復周期監測反饋評估系統。
(3)根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關類別輻射事故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3 應急回響
3.1 回響機制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實行以市級為主、縣(區)配合的原則,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市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環保局及市級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輻射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輻射的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Ⅰ級回響)、重大(Ⅱ級回響)、較大(Ⅲ級回響)、一般(Ⅳ級回響)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省環保局輻射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3.2 應急回響程式
3.2.1 Ⅰ級、Ⅱ級回響時,配合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實施應急工作,同時啟動本預案。
3.2.2 Ⅲ級、Ⅳ級回響時,應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開通與輻射事故所在縣(區)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事故運營單位、事故責任單位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
(2)組織協調組立即向省環保局、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市政府應急辦報告,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必要時成立輻射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
(3)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輻射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4)技術支持組分析情況,提出建議,為應急機構或相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請求省環保局調集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3.3 事故報告與處理
3.3.1 輻射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所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應急防範措施,並在1小時內填寫《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見附屬檔案3),向當地環保、公安、衛生、安監部門報告。
當地環保、公安、衛生、安監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在2小時內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環保、公安、衛生、安監部門。
市、縣級環保、公安、衛生、安監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和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市政府、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後,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3.3.2 輻射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由事故發生單位從發現事故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由市環保局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填寫《輻射事故後續報告表》(見附屬檔案4)2小時內向省環保局和市政府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除填寫《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外,也可同時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輻射源名稱、源強、人員受害情況、事故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等級、事故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3.4 指揮和協調
3.4.1 指揮和協調機制
輻射事故應急的指揮和協調機構是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輻射事故的情況通知市級相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所在地毗鄰縣(區)政府。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指揮下,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和各自的預案、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輻射事故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本預案啟動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機構決策參考。並根據事故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輻射事故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指揮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故等級的判定,對事故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故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輻射事故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相關部門提供事故發生前的有關資料,供指揮機構研究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3.4.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輻射事故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返回時間。
(6)及時向上級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3.5 應急監測
市環保局所屬市環境監測站負責輻射事故區域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污染物的擴散速率和事故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影響範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輻射事故的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應急決策的依據。
3.6 信息發布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輻射事故信息對外統一發布工作。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7 安全防護
3.7.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3.7.2 受影響人群的安全防護
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受影響人群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 應急終止
4.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輻射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2 應急終止的程式
(1)應急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應急指揮部批准。
(2)應急指揮部向各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輻射事故單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輻射事故總結報告,於應急終止後上報。
(3)應急過程評價。由市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過程進行應急過程評價。
(4)根據應急實踐經驗,各級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對各自的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編。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狀態。
5 應急設施和設備
輻射事故應急各相關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配備應急設施和設備,財政部門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在經費上予以保證。
6 培訓和演練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對各類輻射事故應急人員的培訓,制定培訓計畫,分類、分批、分期進行。
培訓和演練均應有記錄和總結報告。必要時需根據演練的結果修訂本方案及相關應急實施程式。
7 附 則
根據本應急預案,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應急實施程式。定期修改、完善應急預案及其實施程式。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
放射源分類辦法
根據國務院第449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制定本放射源分類辦法。
一、放射源分類原則
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有關規定,按照放射源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Ⅱ、Ⅲ、Ⅳ、Ⅴ類,V類源的下限活度值為該種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類放射源為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五)Ⅴ類放射源為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二、放射源分類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進行分類。
放 射 源 分 類 表
核素名稱 | I類源 | II類源 | III類源 | IV類源 | V類源 |
(貝可) | (貝可) | (貝可) | (貝可) | (貝可) | |
Am-241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m-241/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u-198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Ba-133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C-14 | ≥5×1016 | ≥5×1014 | ≥5×1013 | ≥5×1011 | ≥1×107 |
Cd-10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Ce-141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Ce-144 | ≥9×1014 | ≥9×1012 | ≥9×1011 | ≥9×109 | ≥1×105 |
Cf-252 | ≥2×1013 | ≥2×1011 | ≥2×1010 | ≥2×108 | ≥1×104 |
Cl-36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Cm-242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5 |
Cm-244 | ≥5×1013 | ≥5×1011 | ≥5×1010 | ≥5×108 | ≥1×104 |
Co-57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6 |
Co-60 | ≥3×1013 | ≥3×1011 | ≥3×1010 | ≥3×108 | ≥1×105 |
Cr-51 | ≥2×1015 | ≥2×1013 | ≥2×1012 | ≥2×1010 | ≥1×107 |
Cs-134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4 |
Cs-137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4 |
Eu-152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6 |
Eu-154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6 |
Fe-55 | ≥8×1017 | ≥8×1015 | ≥8×1014 | ≥8×1012 | ≥1×106 |
Gd-153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Ge-68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5 |
H-3 | ≥2×1018 | ≥2×1016 | ≥2×1015 | ≥2×1013 | ≥1×109 |
Hg-203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5 |
I-125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I-131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Ir-192 | ≥8×1013 | ≥8×1011 | ≥8×1010 | ≥8×108 | ≥1×104 |
Kr-85 | ≥3×1016 | ≥3×1014 | ≥3×1013 | ≥3×1011 | ≥1×104 |
Mo-99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6 |
Nb-95 | ≥9×1013 | ≥9×1011 | ≥9×1010 | ≥9×108 | ≥1×106 |
Ni-63 | ≥6×1016 | ≥6×1014 | ≥6×1013 | ≥6×1011 | ≥1×108 |
Np-237 (Pa-233)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3 |
P-32 | ≥1×1016 | ≥1×1014 | ≥1×1013 | ≥1×1011 | ≥1×105 |
Pd-103 | ≥9×1016 | ≥9×1014 | ≥9×1013 | ≥9×1011 | ≥1×108 |
Pm-147 | ≥4×1016 | ≥4×1014 | ≥4×1013 | ≥4×1011 | ≥1×107 |
Po-210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8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9/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9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40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3 |
Pu-242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4 |
Ra-226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4 |
Re-188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5 |
Ru-103 (Rh-103m)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6 |
Ru-106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5 |
(Rh-106) | |||||
S-35 | ≥6×1016 | ≥6×1014 | ≥6×1013 | ≥6×1011 | ≥1×108 |
Se-75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Sr-8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Sr-90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4 |
(Y-90) | |||||
Tc-99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7 |
Te-132 (I-132) | ≥3×1013 | ≥3×1011 | ≥3×1010 | ≥3×108 | ≥1×107 |
Th-230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4 |
Tl-204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4 |
Tm-170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Y-90 | ≥5×1015 | ≥5×1013 | ≥5×1012 | ≥5×1010 | ≥1×105 |
Y-91 | ≥8×1015 | ≥8×1013 | ≥8×1012 | ≥8×1010 | ≥1×106 |
Yb-169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7 |
Zn-65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6 |
Zr-95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