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是國務院針對城市綠化建設發布的一則通知。

目的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進一步提高城市綠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現就加強城市綠化建設。

內容

一、充分認識城市綠化的重要意義。

城市綠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改善生態環境和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生活質量的公益事業。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90年代以來,我國的城市綠化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城市綠化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總的看來,綠化面積總量不足,發展不平衡、綠化水平比較低;城市內樹木特別是大樹少,城市中心地區綠地更少,城市周邊地區沒有形成以樹木為主的綠化隔離林帶,建設工程的綠化配套工作不落實。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隨意侵占綠地和改變規劃綠地性質的現象比較嚴重;綠化建設資金短缺,養護管理資金嚴重不足;城市綠化法制建設滯後,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城市綠化對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減少污染、美化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強對搞好城市綠化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提高城市綠化的整體水平。

二、城市綠化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一)城市綠化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為中心;堅持政府組織、民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以種植樹木為主,努力建成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地系統。

(二)今後一個時期城市綠化的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是:到2005年,全國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0%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達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5%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達到6平方米以上。由於各地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自然條件差別很大,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不

同城市的綠化目標。為此,要加強城市規劃建成區的綠化建設,儘快改變建成區綠地不足的狀況,特別是城市中心區的綠化要有大的改觀,要多種樹、種大樹,增加綠化面積,改善生態質量。加快城市範圍內道路和鐵路兩側林帶、河邊、湖邊、海邊、山坡綠化帶建設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規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園,有條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園、動物園、森林公園和兒童公園等各類公園的建設。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 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要大力推進城郊綠化,特別是在特大城市和風沙侵害嚴重的城市周圍形成較大的綠化隔離林帶,在城市功能分區的交界處建設綠化隔離帶,初步形成各類綠地合理配置,以植樹造林為主,喬、灌、花、草有機搭配,城郊一體的城市綠化體系。

三、採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綠化建設步伐(一)加強和改進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要高度重視城市綠化工作。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編制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規劃中要按規定標準劃定綠化用地面積,力求公共綠地分層次合理布局;要根據當地情況,分別採取點、線、面、環等多種形式,切實提高城市綠化水平。要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化“綠線”管制制度,明確劃定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近期內城市人民政府要對已經批准的城市綠化規划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上一級政府作出報告。尚未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補充編制工作,並依法報批。對於已經編制,但不符合城市綠化建設要求以及沒有劃定綠線範圍的,要在2001年底前補充、完善。批准後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檢查,督促落實。

(二)嚴格執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嚴格按規劃確定的綠地進行綠化管理,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因特殊需要改變綠地規劃、綠地性質的,應報經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核,報上一級機關審批,並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要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儘可能創造條件擴大綠地面積,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實行跟蹤管理。要將城市範圍內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

市主幹道等地帶作為“綠線”管理的重點部位。同時,要嚴格保護重點公園、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區和古樹名木。對影響景觀環境的建築、遊樂設施等要逐步遷移。

(三)加大城市綠化資金投入,建立穩定的、多元化的資金渠道。城市綠化建設資金是城市公共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的方針。城市各級財政應安排必要的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綠化隔離林帶和大型公園綠地建設的投入,特別是要增加管理維護資金。國家將通過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貧困地區轉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區城市綠化建設。同時,拓寬資金渠道,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城市綠化建設。城市的各項建設都應將綠化費用納入投資預算,並按規定建設綠地。對不能按要求建設綠地或建設綠地面積未達到標準的單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其補建並達到規定面積,確保綠化建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證城市綠化用地。要在繼續從嚴控制城市建設用地的同時,採取多種方式增加城市綠化用地。在城市國有土地上建設公共綠地,土地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採取劃撥方式提供。國家徵用農用地建設公共綠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統一徵用,同步建設。在城市規劃區周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綠化隔離林帶,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視作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

不作為耕地減少進行考核,為加快城郊綠化,應鼓勵和支持農民調整農業結構,也可採取地方政府補助的辦法建設苗圃、公園、運動綠地、經濟林和生態林等。

(五)切實搞好城市建成區的綠化。對城市規劃建成區內綠地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要最佳化城市用地結構,提高綠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遷出有污染的企業,增加綠化用地。建成區內閒置的土地要限期綠化,對依法收回的土地要優先用於城市綠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市內的違章建築進行集中清理整頓,限期拆除,拆除建築物後騰出的土地儘可能用於綠化。城市的各類房屋建設,應在該建築所在區位,在規劃確定的地

點。規定的期限內,按其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建設綠地。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綠化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對確有困難的,可進行異地綠化。要充分利用建築牆體、屋頂和橋體等綠化條件,大力發展立體綠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綠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要積極實行綠化企業資質審驗、綠化工程招投標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確保城市綠化質量。市、區、街道和各單位都有義務建設和維護、管理好

責任範圍內的綠地。

(六)加強城市綠化科研設計工作。要加強城市綠化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建立健全園林綠化科研機構,增加研究資金。要加強城市綠地系統生物多樣性的研究,特別要加強區域性物種保護與開發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種的開發,開展園林植物育種及新品種引進培育的試驗。要加強植物病蟲害的防治研究和節水技術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術的推廣力度,大力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套用。要搞好園林綠化設計工作。各城市在園林綠化設計中要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

體現本地特色和民族風格,突出科學性和藝術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種類上注重喬、灌、花、草的合理配置,優先發展喬木;園林綠化應以鄉土植物為主,積極引進適合在本地區生長發育的園林植物,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園和綠地要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配置要以喬木為主,提高綠地的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為人民民眾營造更多的綠色休憩空間。

(七)加快城市綠化法制建設。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並抓緊組織修改《城市綠化條例》,增加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加大處罰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綠化技術標準和規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綠化法規體系。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綠化法規。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行政,加強城市綠化行業管理與執法工作,堅決查處侵占綠地、亂伐樹木和破壞綠化成果的行為,對違法砍伐樹木、侵占綠地的要嚴厲處罰。建設部和省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強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

四、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組織領導(一)各級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綠化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長對城市綠化工作負主要責任。要科學決策、正確引導,建立城市綠化目標責任制,保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穩定專業技術隊伍,保證城市綠化工作的正常開展。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城市綠化工作。建設部要加強調查研究,針對城市綠化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擬定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城市綠化健康發展。城市綠化的項目建設要引入市場機制。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好城市全民義務植樹,廣泛組織城市適齡居民參加植樹綠化活動。要搞好城市全民義務植樹規劃,嚴格落實義務植樹任務和責任,加強技術指導和苗木基地建設以及苗木供應,確保植樹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證綠化質量。

(四)繼續做好建設園林城市工作。通過明確目標,科學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為園林城市;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園林小區、園林單位等活動,搞好單位綠化、小區綠化。要開展認建、認養、認管綠地活動,引導和組織民眾建紀念林、種紀念樹。

城市綠化工作是一項服務當代、造福子孫的偉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結合各地實際,積極制定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綠化工作,促進我國城市綠化事業的健康發展。

建設部要定期對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國發【200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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