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的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的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的意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1-12-15。

意見內容

【生效日期】2001-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的意見
(冀政[2001]6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國發〔2001〕20號)精神,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市綠化工作的主要目標

到2002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7.3平方米,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3%,建成區綠地率25%,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3平方米;到2005年,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8.2平方米,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7%,建成區綠地率30%,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4平方米;到2010年,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0.2平方米,建成區綠化覆蓋率42%,建成區綠地率35%,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6平方米,初步建成“環、楔、廊、園、帶、場”布局合理,喬、灌、花、草、藤有機配置,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城區與郊區有機結合的城鄉一體化綠化體系。

二、採取切實措施 加快城市綠化建設

(一)加快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2002年底前所有設區城市和縣級市要編制完成綠地系統規劃;2003年底前所有縣城要編制完成綠地系統規劃。已經編制完成、但尚不符合城市綠化建設要求的,要進行重新審視和修訂,於2002年底前完成。
設區城市和縣級市的綠地系統規劃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縣城綠地系統規劃必須報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批准後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制制度。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生態綠地和城市主幹道綠地的“綠線”範圍在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劃定,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強制實施。2002年底前所有設區城市、縣級市要完成“綠線”劃定工作;2003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完成“綠線”劃定工作。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嚴禁改作它用。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綠化用地性質的,需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批准。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要嚴格控制建築密度,擴大綠地面積。老城區拆遷難度較大的,要把“綠線”先劃出來,逐步創造條件拆房還綠。要嚴格保護重點園林、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區和古樹名木,對影響景觀環境的建築、遊樂設施等要逐步遷移。城市內所有建設項目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加蓋綠化配套建設審批專用章(綠色圖章)後,規劃部門方可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三)加強城市公共綠地建設。按服務半徑3000米的要求,規劃建設10公頃以上的綜合性公園;按服務半徑2000米的要求,規劃建設4―10公頃的區級公園;按服務半徑500米的要求,規劃建設一批總量適宜、單體面積3000平方米左右的小區公園、小遊園或綠化廣場,保證居民都能在500米的範圍內享受到公園、綠地。要充分利用城市的文化背景、名勝古蹟、歷史遺存,建設文化公園、歷史公園、遺址公園;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條件建設植物園、動物園、生態公園、濕地公園、鳥類公園及其他主題公園;集中遊樂設施,建設專門為兒童服務的兒童公園或大型遊樂公園。沒有公園的縣級市和縣城,在“十五”期間要建成一處功能完善、設施齊全並具有一定規模的綜合性公園。
增加城市中心區綠地。要合理調整用地布局,留足綠化用地,集中建設綠地。結合產業結構調整,逐步遷出有污染企業,置換土地優先進行綠化建設。加大拆除違章建築、臨時建築力度,騰出的土地優先建綠。各類建設項目要按規定標準配套建設綠地;所有單位、小區要拆除臨時搭建的房屋,挖潛增綠。積極“破硬還綠”,減少現有硬質鋪裝面積,有條件的停車場要逐步改為林蔭嵌草停車場;大力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庭院綠化、陽台綠化、立交橋等特殊空間綠化,提高綠視率,增加城市綠量。
加強城市環城生態綠色屏障建設。充分利用城市的外環路、防洪堤、護城河等,在城市周圍建設具有一定寬度和生態效果的環城綠化隔離林帶;充分利用城市外圍的山體、丘陵、水體、荒地、灘涂等建設大面積的城郊森林、風景林地、高效農田林網;在城市組團之間、污染區域與生活區域之間,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建設高標準的區域型綠化隔離帶。
加強城市綠色廊道建設。在城市的上風口及城市適宜部位,建設大片楔形綠地,溝通城郊綠地和中心區綠地之間的聯繫,引導新鮮空氣進入城市中心區。沿城市道路、河道、高壓線走廊,要建設一定寬度的城市道路綠廊。充分利用和保護現有城市水體,建設濱水園林景觀。以綠化為主要手段,高標準建設市、區兩級城市迎賓線。加強城市生態大道、園林大道、林蔭大道、景觀大道建設,城市規劃區內公路、鐵路兩側綠色通道建設,城市出入口和城鄉結合部整治與綠化建設。
加強生產綠地和運動綠地建設。在城市周邊要謀劃建設大型苗圃、溫室、花卉生產基地、花卉市場。鼓勵和支持郊區農民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苗木、草坪、花卉產業。充分運用國家土地政策,建設城郊大型運動公園,謀劃建設城市體育運動訓練基地。結合市區公園、廣場及小區建設,加強運動、休閒、遊憩場所建設。結合高校後勤服務改革,集中組織建設大學生體育運動場館及其環境綠化建設。繼續搞好單位、居住區綠化及拆牆透綠工作。
(四)切實保證城市綠化用地。採取多種方式增加城市綠化用地,提高綠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在城市國有土地上建設公共綠地,土地由政府採取劃撥方式提供。徵用農用地建設公共綠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統一徵用,同步建設。城市道路綠地要嚴格執行《城市道路綠化設計規範》。在城市規劃區周圍建設綠化隔離林帶及運動綠地,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視作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不作為耕地減少進行考核。
(五)努力增加城市綠化資金投入。城市綠化建設要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的方針,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工作的需要。要拓寬資金渠道,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城市綠化建設,建立穩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綠化建設籌資機制。城市內的所有建設項目要按規定建設綠地及相應配套設施,所需投資列入項目預算。對不能按要求建設綠地或建設綠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綠化用地補償費、臨時占用費》繳納辦法,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用地補償費,全部用於異地綠化。要鼓勵集體出資、個人捐資、貸款、利用外資進行綠化建設,可通過拍賣道路、廣場冠名權等多種形式,籌集綠化資金。
(六)進一步強化城市綠化執法管理。各級城市建設、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城市綠化在城市規劃管理中的“一票否決權”。堅決查處侵占綠地、砍伐樹木的行為。因城市建設需要,一次性砍伐或移植胸徑15厘米以上城市樹木100株以上的,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古樹名木不得砍伐和遷移,所有工程建設項目要儘量繞開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確實繞不開古樹名木的,要經專家論證,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於違規、違法破壞綠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權審批案件,要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積極推行城市綠化企業資質審驗制度、綠化工程招投標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監理制度。總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實行招投標管理。
(七)深入開展創建園林城市活動,推動活動向縣級市和縣城延伸。要建立創建園林城市年度達標責任制,爭取到2010年形成“二群”(環渤海、環京津園林城市群)“二帶”(沿“京深”、“京九”園林城市帶)的園林城市群體。
(八)進一步深化園林行業改革。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建管分開、管養分開,建立健全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充實管理人員,強化政府對城市綠化的巨觀管理職能。將城市綠化的施工與養護作業逐步推向市場。引入競爭機制,變“以錢養人”為“以錢養事”。把綠化建設和建立土地貯備中心制度結合起來。積極培育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養護管理、花木盆景等城市園林綠化市場,推進園林行業向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方向轉變。
三、切實加強領導,因地制宜地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各級政府要把城市綠化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落實目標責任制,市長要對城市綠化工作負主要責任。城建、規劃、林業、國土資源、計畫、水利、文化、文物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加快城市綠化發展的總體要求,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動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動民眾進行綠化建設,積極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對城市綠化的宣傳,增強市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綠化意識。認真組織好“一人一樹”植樹活動,開展認建、認養綠地樹木活動,引導和組織民眾種紀念樹、建紀念林,做好技術指導和苗木供應,提高植樹成活率和保存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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