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市長 李培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搞好城市綠化建設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讓城市綠起來、美起來,使市民擁有一個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和《雲南省城市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曲靖市城市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城市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公園、道路、防護隔離帶、居住區、辦公區、生產區等進行植樹、栽花、種草等。
本辦法所指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都屬於城市綠地。
(一)公共綠地:指向公眾開放的各級各類公園、小遊園和街邊綠地。
(二)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學校、醫院、部隊、工廠、社區等單位的綠化用地。
(三)居住區綠地:指城市規劃居住區內除公園和行道樹以外的綠化用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生產苗木、花卉、地被植物、草坪和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護綠地:指以隔離、衛生和安全為目的的綠帶及綠地。
(六)風景林地:指城市規劃區內依託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環境的林地。
(七)道路綠化: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綠地,包括分車帶綠地、中心綠島、林蔭道綠化和行道樹。
(八)城市和郊區的風景名勝區。
第四條曲靖市建設局是曲靖市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全市的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對各縣(市)區城市綠化的檢查、監督和指導,並負責市級重點工程項目的規劃和建設。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城市綠化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化的行業管理。城市綠化養護引入競爭機制,逐步實現養護市場化,變“以費養人”為“以費養業”。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優
選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創建園林城市。
第六條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參加城市綠化建設、保護、管理及其他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控告、檢舉和制止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綠地規劃
第七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地系統規劃,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劃定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實施城市綠化綠線管理制度,凡規劃確定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確因特殊情況需占用或改用的,應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綠化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的比例為:
(一)舊城改造區不低於25%;
(二)工礦企業、事業單位不低於30%,其中,對環境容易產生嚴重污染的單位不低於40%;
(三)新建開發區、住宅、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型公共建築不低於35%;
(四)新建的大型商業中心不低於10%;
(五)醫院、療養院不低於40%;
(六)其他建設工程不低於30%。
城市綠化實行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做到城區綠化與郊區綠化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綠化相結合,城市綠化與城市建設、生態保護相結合。
第九條生產綠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為2—3%。
第十條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應體現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築小品。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應當委託持有風景名勝城市綠化經營資質證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住宅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時,應按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綠地指標審批,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經審查達不到國家和省、市規定標準的,應按照規劃要求實施異地綠化。
第三章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建設要嚴格按照規划進行,與城市其他建設協調發展。凡是可以綠化的地方都要綠化,禁止地面裸露或種植農作物。第十五條城市綠化建設要因地制宜,宜樹則樹,宜花則花,宜草則草,做到喬、灌、花、草結合。提倡立體綠化、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和陽台綠化等多種綠化形式。
第十六條電力、電信、廣電等部門的各種管線、交通信號、標誌及設施,應嚴格按國家標準執行。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在施工前應當依法徵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的補償措施。
第十七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新開發住宅項目,在基本建設投資中應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資金。城市工程建設資金超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限額的城市綠化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招標投標及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城市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除按建成區2—3%的生產綠地指標發展外,鼓勵城市集體和個人發展苗木生產,積極培育鄉土樹種,適當引進外地品種,有計畫地發展各種苗木花卉。
第四章 城市綠化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街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引入競爭機制的方式進行管理;各單位的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舊城改造或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開發單位負責。其他居住區綠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業務上進行指導、檢查、監督。第二十條不論綠地權屬如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花草樹木。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已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或恢復;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事先要提出申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占用,工程結束後,必須恢復綠地原貌;損壞綠地設施的,要給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均不得任意侵占單位附屬綠地。確需改變綠地用途的,須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單位必需保證綠地率達標,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進行異地綠化。
第五章城市綠地保護
第二十三條加強城市綠地植物的保護,搞好養護管理,適時鬆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蟲害。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毀壞綠化樹木;嚴禁在綠地內傾倒廢棄物、堆置物品、割草取土、放牧捕獵、開荒墾植;嚴禁在樹旁搭架設棚、生火置爐;嚴禁穿行隔離綠帶、踐踏花壇草坪;嚴禁爬樹搖樹、折枝剝皮、刻畫樹木、採摘花朵;嚴禁翻越圍牆護欄,損壞園林建築和其他城市綠化設施。
第二十五條嚴禁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設定商業服務攤點、廣告牌。
第二十六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和稀有珍貴樹木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對古樹名木要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建立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進行重點保護。散生於野外和各單位範圍內的,由用地單位負責管護,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嚴禁砍伐或遷移。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占、挖城市綠地。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臨時占、挖城市綠地的,應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對各種架空線路或地下管線進行建設和維修時,需要對樹木修枝、打頂、斷根、移栽的,必須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調入、引進苗木花卉、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進行檢疫。未經檢疫或檢疫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引進和調入。
第六章獎 勵
第三十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和與本辦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在城市綠化中成績突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城市綠化建設中成績顯著的。
(二)防治和撲救自然災害有功的。
(三)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
(四)宣傳城市綠化,提高公民綠化意識成績顯著的。
(五)在城市綠化科研中,發明創造效果顯著的。
(六)積極提出合理建議效益突出的。
(七)為籌集城市綠化資金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檢舉違反有關綠化規定和本辦法有功的。
(九)城市綠化其他方面作出特殊成績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一)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二)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由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指定的地點進行異地綠化;拒不執行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侵占公共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未經批准擅自砍伐城市綠化樹木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改變綠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拒不執行的,按侵占公共綠地處理。
(六)擅自遷移、砍伐名木古樹的,依法予以處罰。
(七)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設定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圍圈樹木,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傾倒廢棄物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或在樹上釘釘、拴物、刻字,攀摘花木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各類管線架設應當避讓現有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在施工前應當依法徵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的補償措施。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關的法律法規或以暴力威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綠化管理公務的,視其情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曲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