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公布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

(註解:一九六四年五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一九八六年十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分別對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作了說明。為了便於實施,現將漢字簡化方案的有關附屬檔案一併附後。現行簡化漢字的使用,以一九八六年十月經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發布日期:1956-1-28

漢字簡化方案,1955年1月由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提出草案,經全國文字學家、各省市學校的語文教師以及部隊、工會的文教工作者約20萬人參加討論,提供意見,再經1955年10月全國文字改革會議通過,並由國務院漢字簡化方案審訂委員會審訂完畢。

漢字簡化方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即漢字簡化第一表所列簡化漢字共230個,已經由大部分報紙雜誌試用,應該從1956年2月1日起在全國印刷的和書寫的檔案上一律通用;除翻印古籍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以外,原來的繁體字應該在印刷物上停止使用。第二部分即漢字簡化第二表所列簡化漢字285個和第三部分即漢字偏旁簡化表所列簡化偏旁54個,也都已經經過有關各方詳細討論,認為適當。現在為慎重起見,特先行公布試用,並責成各省市人民委員會負責邀集本省市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徵求意見,在3月底以前報告國務院,以便根據多數意見再作某些必要的修正,然後正式分批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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