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簡化方案

漢字簡化方案

《漢字簡化方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的規範。

背景

1952年,中國文字改革研究委員會編擬《常用漢字簡化表草案》第一次稿,確定了“述而不作”的編選原則。但毛澤東看過後卻很不滿意,他認為這700個簡體字還不夠簡,作簡體字要多利用草體,找出簡化規律,作出基本形體,有規律地進行簡化,漢字的數量也必須大大減縮,一個字可以代替好幾個字,只有從形體上和數量上同時精簡才算得上簡化。

1955年10月,《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經全國文字改革會議討論通過,會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根據討論的結果作了修改,修改後的草案經國務院漢字簡化方案申請委員會審定。

1956年1月2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3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公布〈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

1956年1月31日《人民日報》全文發表了國務院的《關於公布〈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和《漢字簡化方案》。

1956年11月教育部發出《關於在各級學校推行簡化漢字的通知》;同月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出同樣內容的通知。

在1964年發布、1986年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旨在解決《漢字簡化方案》的一些缺點和不足。

三個字表

1986年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對原表中的個別字,作了調整。“疊”、“覆”、“像”不再作“迭”、“復”、“象”的繁體字處理。因此,在第一表中刪去了“迭〔疊〕”、“象〔像〕”,“復”字字頭下刪去繁體字〔覆〕。“瞭”字讀“liǎo”(瞭解)時,仍簡作“了”,讀“liào”(瞭望)時作“瞭”,不簡作“了”。 此外,對第一表“余〔餘〕”的腳註內容作了補充,第三表“訁”下偏旁類推字“讎”字加了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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