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意見發布原因

我國是海洋大國,海洋漁業是現代農業和海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海洋漁業快速發展,結構不斷最佳化,海水產品產量大幅增長,漁民收入顯著增加,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但是,我國海洋漁業發展方式仍然粗放,設施裝備條件較差,近海捕撈過度和環境污染加劇。

意見內容

加強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

(四)全面開展漁業資源調查。健全漁業資源調查評估制度,科學確定可捕撈量,研究制定漁業資源利用規劃。每五年開展一次漁業資源全面調查,常年開展監測和評估,重點調查瀕危物種、水產種質等重要漁業資源和經濟生物產卵場、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漁業水域。加強漁業資源調查船建設,完善監測網路,提高漁業資源調查監測水平。
(五)大力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積極完善捕撈業準入制度,開展近海捕撈限額試點,嚴格控制近海捕撈強度。加強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建設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經營、運輸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完善海洋漁船管理制度,逐步減少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發展海洋牧場,加強人工魚礁投放,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力度,科學評估資源增殖保護效果。
(六)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強化監測能力。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向水體排放,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建設,強化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等項目管理,加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完善和落實好補救措施。控制近海養殖密度,加強投入品管理,減少養殖污染。切實加強“三沙”(西沙、中沙和南沙)捕撈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漁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排放管理,減少對近海、外海和遠洋的環境污染。

調整海洋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

(七)科學發展海水養殖。按照《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等相關涉海規劃,制定並落實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引導漁民依法規範養殖。加大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力度,推進近海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大力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推廣深水抗風浪網箱和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裝備,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拓展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加強水產原種保護和良種培育,建設一批標準化、規模化的良種生產基地,提高水產良種覆蓋率。加強水產飼料研發,積極推廣使用人工配合飼料。加強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八)積極穩妥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有序開發外海漁業資源,發展壯大大洋性漁業。鞏固提高過洋性漁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積極參與開發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加強遠洋漁業科技研發,提高遠洋漁業資源調查、探捕能力。
(九)大力發展海水產品加工和流通。積極發展海水產品精深加工,加快研製加工處理機械、生產線和廢棄物處理設備,全面提升水產品加工工藝、裝備現代化和質量安全水平。加強海水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和批發市場建設,積極發展海上冷藏加工,實現產地和銷地有效對接。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保持水產品國際貿易穩定協調發展。鼓勵海洋漁業龍頭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品牌創建,提高海水產品附加值。強化海水產品市場信息服務,發展電子商務,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提高海洋漁業設施和裝備水平

(十)加快漁船更新改造。升級改造海洋捕撈漁船,逐步淘汰老、舊、木質漁船,發展鋼質漁船,鼓勵發展選擇性好、高效節能的捕撈漁船。全面提升遠洋漁業裝備水平,培育一批現代化遠洋漁業船隊。加強漁船建造管理,落實好老舊漁船報廢工作,逐步建立定點拆解和木質漁船退出機制,堅決取締違法違規造船,嚴格限制建造對漁業資源破壞強度大的底拖網、帆張網和單船大型有囊燈光圍網等作業類型漁船。
(十一)加強漁業裝備研發。加大對漁船裝備技術研發的投入,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幹企業,整合科研資源,建立研發平台和技術創新聯盟,培養漁業知識和裝備設計製造技術兼備的人才隊伍,系統開展漁業裝備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
(十二)加強漁港建設和管理。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岸線資源,完善漁港布局,加快建設進度,儘快形成以中心漁港、一級漁港為龍頭,以二、三級漁港和避風錨地為支撐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重點加強漁港防波堤、護岸、碼頭和漁政執法設施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建設和完善港區漁需物資供應、船舶維修、海水產品加工、市場等經營性服務設施。理順漁港建設管理體制,強化漁港管理和維護,明晰漁港設施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和監督權。建立健全漁港及其設施保護制度。

進一步改善漁民民生

(十三)積極推進漁村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以漁港建設帶動漁區小城鎮和漁村發展。開展漁區村莊整治,加強漁區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解決飲水安全、用電、道路等問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漁區教育、文化、衛生、養老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落實扶持政策,啟動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
(十四)切實促進捕撈漁民轉產轉業。編制捕撈漁民轉產轉業規劃,加大轉產轉業政策扶持力度,調動漁民減船轉產積極性。支持發展海水養殖、海水產品加工和休閒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漁業效益,拓寬漁民轉產轉業和增收渠道。落實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強漁民職業技能培訓,鼓勵用人單位積極吸納漁民就業。

提高海洋漁業組織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五)提高組織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創新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培育壯大漁民專業合作社和海洋漁業龍頭企業。鼓勵漁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創辦各種專業合作組織,引導龍頭企業與合作組織有效對接。鼓勵龍頭企業向漁業優勢產區集中,培育壯大主導產業,加快建設一批現代漁業示範區。大力發展海洋漁業科技教育事業,深化海洋漁業科研機構改革,加強涉漁專業和學科建設,創新漁業科技人才培養模式,加快培育新型漁民和漁業實用人才。深化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發揮各級水產科研機構、技術推广部門優勢,鼓勵和支持漁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開展技術推廣、病害防治等社會化服務,提高水產技術推廣能力。
(十六)加強漁政執法。嚴厲打擊“三無”(無捕撈許可證、無船舶登記證書、無船舶檢驗證書)、“大機小標”(實際功率大於銘牌標定功率)漁船及各類非法捕撈和養殖行為。制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目錄。
(十七)強化涉外漁業管理。深化雙多邊漁業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漁業條約、協定和標準規範的制訂,建立健全與國際漁業管理規則相適應的遠洋漁業管理制度,提升遠洋漁業管理水平。加強漁民及漁業企業的教育和管理,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
(十八)大力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加強宣傳和培訓,深入開展“平安漁業示範縣”和“文明漁港”創建。加快建設漁船信息動態管理和電子標識系統,進一步規範漁船流轉管理,加強漁業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儘快普及配備漁船救生筏、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衛星監控系統、漁船通信設備等安全設施。強化海洋漁業氣象服務,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合理布局救助力量。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產,鼓勵漁船開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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