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的通知

2013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發展海洋牧場,加強人工魚礁投放”。為貫徹國家關於海洋牧場的部署安排,進一步加強海洋牧場建設,我部決定組織開展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活動並下達有關事項通知。

海洋牧場是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根據《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提出的“建立海洋牧場示範區”的部署安排,2007年以來中央財政對海洋牧場建設項目開始予以專項支持。各級漁業主管部門積極回響,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目前全國海洋牧場建設已形成一定規模,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日益顯著。但同時,我國海洋牧場建設也存在引導投入不足、整體規模偏小、基礎研究薄弱、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與國外先進水平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2013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發展海洋牧場,加強人工魚礁投放”。為貫徹國家關於海洋牧場的部署安排,進一步加強海洋牧場建設,我部決定組織開展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建設目標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按照“科學布局、突出特色、明確定位、理順機制”的總體思路,在現有海洋牧場建設的基礎上,高起點、高標準地創建一批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推進以海洋牧場建設為主要形式的區域性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養護以及漁業綜合開發,使之成為現代漁業的強有力支撐和重要推動力量。

(二)建設目標。以修復漁業水域生態環境、養護漁業資源、促進漁業轉型增效為目標,以人工魚礁建設為重點,配套增殖放流、底播、移植等措施,大力發展海洋牧場。從2015年開始,通過5年左右時間,在全國沿海創建一批區域代表性強、公益性功能突出的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充分發揮典型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不斷提升海洋牧場建設和管理水平,積極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環境,帶動增養殖業、休閒漁業及其他產業發展,促進漁業提質、增效、調結構,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和漁民增收。

二、基本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

(一)選址科學合理。所在海域是重要漁業水域,對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養護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區域特色和較強代表性;有明確的建設規劃和發展目標;符合國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及漁業發展規劃,與水利、海上開採、航道、港區、錨地、通航密集區、傾廢區、海底管線及其他海洋工程設施和國防用海等不相衝突。

(二)自然條件適宜。所在海域具備相應的物理化學、生物以及周邊環境等條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緩或平坦,水深不超過100米,能夠保證人工魚礁的穩定性。有浮游植物、浮遊動物以及底棲生物等生物存在,競爭生物和敵害生物較少,適宜藻類移植以及增殖放流生物棲息、繁育和生長。海水水質符合二類以上海水水質標準(無機氮、磷酸鹽除外),海底沉積物符合一類海洋沉積物質量標準。

(三)功能定位明確。示範區應以修復和最佳化海洋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為主要目標。進一步建設的意義和潛力大,通過示範區建設,能夠有效解決區域漁業資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問題,使海域的漁業資源生態環境與生產處於良好的平衡狀態;與之相配套的捕撈生產、休閒漁業等相關產業,不會影響海洋牧場主體功能。

(四)工作基礎較好。示範區海域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平方公里,使用權屬清晰或獲得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已建成的人工魚礁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0萬空方,礁體位置明確,並繪有礁型和礁體平面布局示意圖。具有專業科研院所(校)作為長期技術依託單位,技術水平先進。常態化開展底播或增殖放流,采捕作業方式科學合理,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比較顯著。

(五)管理規範有序。示範區建設主體清晰,有明確的管理維護單位,有專門規章制度,並建有完善的檔案,海洋牧場設計、建設和運轉等相關事項有詳細記錄。建有礁體檢查、水質監測和示範區功效評估等動態監控技術管理體系,能夠定期檢查礁體和監測水質,及時採取補救和修復措施,以保證海洋牧場功能正常發揮;能夠通過生態環境監測、漁獲物統計調查、攝影攝像、漁船作業記錄調查和問卷調查等方式,比較海洋牧場建設前後或同對照區的差異,評價分析其對漁業生產、地區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創建程式

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由創建單位申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初審和推薦,農業部組織評審並公布。

(一)沿海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照以上基本條件,對本地區現有海洋牧場進行篩選,選擇綜合條件較好,達到以上基本條件的,可組織進行申報。優先考慮資源生態保護型海洋牧場,兼顧增殖型海洋牧場,適當考慮休閒型海洋牧場。

(二)創建單位編制示範區申報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包括示範區的基本情況、已開展的工作、管理運行現狀、申報理由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併作為申報材料。原則上由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申報創建。

(三)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符合條件的,填寫《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推薦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並將申報材料報送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原則上每個沿海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數量不超過2個。

(四)農業部組織對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統一命名並對外公布;未通過的,可以繼續完善並在之後年度再次申報。

(五)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採取“目標考核、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考核管理機制,農業部負責制訂相關管理辦法,不定期組織進行考核和督察,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有關工作落實。

四、時間安排

5-8月,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8月底前,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和推薦表以正式檔案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10月底前,農業部組織專家評審;

12月底前,公布第一批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規劃引領。海洋牧場對於加強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加快轉變海洋漁業發展方式,不斷提高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沿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大海洋漁業資源環境修復力度,以示範區創建為抓手,帶動漁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要結合漁業“十三五”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綜合區位優勢、海域生態類型、漁業資源特點和漁區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在漁業發展規劃中統籌謀劃好海洋牧場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編制專項規劃。

(二)做好組織協調。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制定相應管理制度,確保示範區創建工作順利開展。要做好海洋牧場建設與其他行業發展的協調,避免產生矛盾衝突,同時統籌示範區創建與海水養殖、休閒漁業、捕撈漁民轉產轉業、漁船更新改造及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保護區建設和增殖放流等漁業相關產業或工作的協調配合,提升海洋牧場綜合效益。各地可稽核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工作,組織開展省級、市縣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活動,將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工作引向深入。

(三)創新管理機制。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規章制度,建立“權屬清晰、責任明確、管理規範、保障有力、運轉高效、公平惠益”的海洋牧場建設和管理體制機制;要加強海洋牧場選址、設計、論證、實施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審查,嚴把招投標、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等關鍵環節,實施工程監理制度,確保海洋牧場建設質量;要加強執法監管,堅決打擊各種盜捕、盜採等破壞活動,保障海洋牧場建設和管理者的合法經營權益;要建立動態監管體系和綜合考評體系,提高海洋牧場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強化科技支撐。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成立技術小組,吸收國家和地方相關水產科研教學單位專業力量,對海洋牧場布局、規模、礁體設計、投放施工、開發利用等進行科學指導。要組織開展本底調查,制訂科學合理的技術路線,確保海洋牧場建設符合有關標準;要對海洋牧場建設的關鍵與共性技術難題開展聯合攻關,大力推廣實用技術和成功經驗;要建立經濟、生態、社會效益評估機制,及時對海洋牧場生態環境、資源狀況進行跟蹤監測,全面總結、科學評估、綜合分析取得的效果。

(五)加強政策扶持。我部將在有關項目和資金安排上對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建設予以重點傾斜。各級漁業主管部門也要整合現有資源,在海域規劃、相關審批、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同時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對海洋牧場建設給予地方財政配套,並在減免海域使用費用、簡化環評手續,以及信貸、稅收、保險等方面進行政策傾斜。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的同時,還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長效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個人、企業、社會團體等投資海洋牧場建設,廣泛調動社會積極性,推動海洋牧場建設規模化,促進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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