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檔案有關精神,繼續做好2009年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現將2008年全國農村“普九”化債試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並對做好下一步化債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2008年全國農村“普九”化債試點工作進展順利,有效擴大了農村社會需求
全國啟動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試點工作以來,各地按照國務院統一要求,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化債工作起步較快,社會反響良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第一批14個試點省份已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認定工作,全部轉入了償還階段,累計償還債務326億元,占這些省份應償還債務總額的66.2%,其中寧夏和內蒙古2個省份已在2008年率先完成化債任務,江蘇、黑龍江、四川、貴州等省份的償債比例也達到了90%以上。各非試點省份認真開展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積極籌措償債資金。截至2008年底,北京、天津、遼寧、浙江、山東、河南、廣西、海南、雲南、西藏、新疆等11個省份完成了農村“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工作;天津、山西、浙江、河南、廣西、海南、雲南、西藏、新疆等9個省份已基本明確了省級財政的 籌資規模。中央直屬墾區、林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積極做好債務清理核實工作。2008年全國農村“普九”化債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果,積累了豐富經驗,為順利完成中央提出的化債任務打下了良好基礎。
同時,農村“普九”化債對擴大內需產生了積極的作用。據工作小組辦公室對內蒙古等14個省份、73個縣(市、區)、373個債權人的抽樣調查,截至2008年12月底, 373個債權人先後從縣級財政國庫部門領 取償債資金8115萬元(具體情況見下表)。
14省份373個債權人償債資金使用經濟效果抽樣調查表(略)
從表中可以看出,農村各類債權人把得到的化債款主要用於了消費和投資。其中,農村工程承建商和其他債權人領取的償債款主要用於了投資;教師和學生家長領取的償債款主要用於了家庭消費。可見,農村“普九”化債不僅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政治效果,促進了農村和諧穩定,還有效地擴大了農村社會需求,對促進經濟發展、加大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投資、改善農民衣食住行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繼續努力,切實做好2009年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
雖然到目前全國農村“普九”化債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完成全國的化債任務仍相當繁重。2009年,要貫徹中央擴內需、保增長的經濟工作方針,加快推進農村“普九”化債工作。各試點省份要繼續努力,儘快完成化債任務;各非試點省份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在2010年底前基本化解全部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任務要求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 關於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08〕3號)化債政策精神,切實加強領導,紮實做好清理核實,積極籌措償債資金,研究制定化債實施方案,為全面推開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做好準備。
(一)切實加強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及有關部門要繼續高度重視化債工作,強化組織領導,落實部門分工,完善工作機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做好督促指導,及時解決化債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總結推廣有益經驗,實現“ 三個確保”:確保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得到及時全面化解,確保不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抓緊清理核實工作,切實鎖定實際債務。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將農村義務教育其他債務與農村“普九”債務一併納入清理化解範圍。已基本完成債務清理核實的省份,要嚴把審核確認關,將債務鎖定到債權人,建立債務台賬和資料庫,儘快使用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加強對化債工作的科學監控和實時掌握;尚未完成債務清理核實的省份,要根據國務院化債政策要求,按照縣級自查、市級審核匯總、省級審計確認的工作步驟,抓緊做好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工作。
(三)努力籌措償債資金,規範償債資金管理。為確保化債工作順利進行,各地要根據 債務規模和償債計畫,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落實各級財政償債資金來源,確保所籌措的償債資金與審計鎖定的債務餘額一致,並做好今年的預算安排。省級政府要充分發揮統籌全省償債工作的作用,省本級財政應多承擔一些,市級財政也要安排一部分,儘可能減少縣級財政承擔的籌資任務。各級財政安排的償債資金要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直接支付到債權人。實行償債銷號制度,逐筆登記債務償還信息,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
(四)嚴格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為落實化債責任,健全約束機制,地方各級政府要層層簽訂化債責任書。縣級政府要負總責,切實將償債資金償還到債權人,確保化債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各地要在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的同時,嚴肅工作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及產生新債的行為,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