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國辦發〔2007〕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政府機構節能工作,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導向作用,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在積極推進政府機構優先採購節能(包括節水)產品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節能效果顯著、性能比較成熟的產品,予以強制採購。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政府機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積極採購、使用節能產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對在全社會形成節能風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同時也要看到,由於認識不夠到位,措施不夠配套,工作力度不夠等原因,在一些地區和部門,政府機構採購節能產品的比例還比較低。目前,政府機構人均能耗、單位建築能耗均高於社會平均水平,節能潛力較大,有責任、有義務嚴格按照規定採購節能產品,模範地做好節能工作。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國務院加強節能減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僅有利於降低政府機構能耗水平,節約財政資金,而且有利於促進全社會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從短期看,使用節能產品可能會增加一次性投入,但從長遠的節能效果看,經濟效益是明顯的。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的重要意義,增強執行制度的自覺性,採取措施大力推動政府採購節能產品工作。
二、明確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的總體要求
各級政府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採購需求的前提下,要優先採購節能產品,對部分節能效果、性能等達到要求的產品,實行強制採購,以促進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降低政府機構能源費用開支。建立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管理制度,明確政府優先採購的節能產品和政府強制採購的節能產品類別,指導政府機構採購節能產品。
採購單位應在政府採購招標檔案(含談判檔案、詢價檔案)中載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對節能產品的優惠幅度,以及評審標準和方法等,以體現優先採購的導向。擬採購產品屬於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規定必須強制採購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載明,並在評審標準中予以充分體現。同時,採購招標檔案不得指定特定的節能產品或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以達到充分競爭、擇優採購的目的。
三、科學制定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
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制訂。列入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中的產品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從國家採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中,根據節能性能、技術水平和市場成熟程度等因素擇優確定,並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展改革委門戶網、中國節能節水認證網等媒體上定期向社會公布。
優先採購的節能產品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產品屬於國家採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節能效果明顯;二是產品生產批量較大,技術成熟,質量可靠;三是產品具有比較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後服務能力;四是產品供應商符合政府採購法對政府採購供應商的條件要求。
在優先採購的節能產品中,實行強制採購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是產品具有通用性,適合集中採購,有較好的規模效益;二是產品節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較顯著;三是產品供應商數量充足,一般不少於5家,確保產品具有充分的競爭性,採購人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要根據上述要求,在近幾年開展的優先採購節能產品工作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公布新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並組織好節能產品採購工作。
四、規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管理
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是實施政府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的重要依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調整機制,做到制度完備、範圍明確、操作規範、方法科學,確保政府採購節能產品公開、公正、公平進行。要對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建立健全專家諮詢論證、社會公示制度。採購清單和調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等指定的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確實不具備條件的產品,不列入採購清單。建立舉報制度、獎懲制度,明確舉報方式、受理機構和獎懲辦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和任務,確保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的貫徹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共同研究解決政策實施中的問題。要完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和數據統計工作,及時掌握採購工作進展情況。要加強對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工作的指導,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多方聽取意見,及時發現問題,研究提出對策。要督促進入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產品範圍的生產企業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認真落實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檢驗等要求,確保節能等性能和質量持續穩定。質檢總局要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機構的監管,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認證質量和水平。國家採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和相關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開展認證和檢測工作,並對納入政府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清單的節能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對於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生產企業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並及時報告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節能產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採購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未按強制採購規定採購節能產品的單位,財政部門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屬於採購單位責任的,財政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並不得撥付採購資金;屬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責任的,財政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發布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