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照《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的規定,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切實維護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務)廳(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的規定,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切實維護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以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係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後,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相應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五)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檔案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六)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的職業年金補記

(一)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若參保人員在退休前從機關事業單位又流動到企業的,不再重複補記職業年金,原補記的職業年金轉移和管理運營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檔案規定執行。

三、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準確定;過渡期內老辦法待遇標準中的退休補貼標準,根據2014年9月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待遇領取地退休補貼標準確定;在其他統籌地區參保繳費時段的實際繳費指數,可以按照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和其他統籌地區對應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就高不就低。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三)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準,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準,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的待遇領取地確定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檔案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五、關於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六、關於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實賬部分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檔案的規定轉移接續,職業年金單位繳費採取記賬方式管理的部分,按以下辦法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由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時,可轉移本人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的累計記賬額,繼續由轉入單位採取記賬方式管理。

(二)參保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或者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應當由轉出單位相應的同級財政保障撥付資金記實後轉移接續。

(三)參保人員由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後,原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同時其到新就業單位後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可採取記賬方式管理。

七、關於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本人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包含的按照規定正常繳費形成的職業年金(以下簡稱正常繳費)、參加本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的資金(以下簡稱劃轉繳費)、補記的職業年金(以下簡稱補記繳費)和企業年金分別管理並計算收益。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並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達到退休年齡,參加所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畫的,將正常繳費、補記繳費和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合併計算,按照企業年金制度相關規定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同時將劃轉繳費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並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達到退休年齡,所在企業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畫並由原管理機構管理運營正常繳費、劃轉繳費和補記繳費的,將正常繳費和補記繳費累計儲存額合併計算,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檔案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同時將劃轉繳費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原在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按規定轉移並投資運營。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達到退休年齡的,過渡期內,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按照企業年金制度相關規定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同時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檔案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過渡期之後,將職業年金、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合併計算,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檔案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五)參保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正常繳費、劃轉繳費、補記繳費和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餘額可以繼承。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開始執行,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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