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4年04月26日發布,自2004年04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4月中旬以來,重慶、北京、廣東、江蘇、浙江、江西等地連續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有的還引發了爆炸和火災,總計造成數十人死亡,數百人中毒受傷,十多萬人緊急疏散。這些事故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社會影響很大。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事故多發的原因,既有設備陳舊老化問題,也有安全生產措施不落實問題,從根本上說,是“以人為本”理念是否真正樹立起來,安全問題是否足夠重視。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盡最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並採取綜合治理和防範措施。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迅速遏制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上升的勢頭,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把這件“責任重於泰山”的工作切實抓好。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健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發展經濟、與企業經濟效益的關係,嚴格禁止不顧安全條件強行生產。
二、立即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大檢查,排查事故隱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立即開展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大檢查,全面排查事故隱患。排查的重點是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的總體布局,以及加工、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設備狀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以及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等。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按照企業為主、部門監督的原則,實行掛牌公示、限期完成、指定部門、專人督辦的制度,保證整改工作落實到位。
三、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抓好“五個整頓、兩個關閉”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總結前一時期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問題,切實採取措施,進一步深化專項整治。要突出抓好“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對以下五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生產工藝和設備、儲存方式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壓力容器未按期檢測檢驗或者經檢測檢驗不合格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關鍵崗位人員未經正規安全培訓,沒有取得任職和上崗資格的;經安全評估,確認沒有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今年以來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類企業整改結束後,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檢查驗收,經認定符合條件後才能恢復生產。對以下兩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一律關閉: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等活動的;經停產整頓後仍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四、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技術改造
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大安全技術裝備的投入,努力彌補設備欠帳,對存在隱患的設施設備,要限期進行改造,消除安全隱患。同時,要積極採用先進安全可靠的技術裝備,不斷改進工藝技術,淘汰陳舊老化、危及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工藝。對市區中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下決心搬遷、轉產或關閉。
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強化企業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根據安全質量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質量責任制,規範各項生產活動和行為,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產任務越繁忙,越要堅持設備檢修和安全操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知識、管理能力進行嚴格的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六、制訂應急預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從組織領導、指揮協調、事故預警、應急處置、人員物資準備等方面制訂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經常進行演練。要儘快建立專業化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機構和隊伍,增強事故救援能力。對重大危險源要建立檔案,責任到人,全方位24小時進行監控,把安全隱患消滅在初發階段。
七、加強安全監管工作,嚴肅查處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本地區、本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監管、公安、交通運輸、衛生、質檢、環境保護、工商、郵政等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各環節的行政許可審批和資質管理。對發生的各類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依法查處,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違法違規生產,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於6月30日前書面報送國家安全監管局,由國家安全監管局匯總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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