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國辦秘函[20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近些年來,行政機關公文(不含外事公文,下同)中出現使用字母詞(由字母構成或其中包含字母的詞語)增多的勢頭,影響了公文的嚴肅性。這既有外語新名詞大量湧現而尚無規範漢語譯名的原因,又有一些行政機關使用規範漢字意識淡薄,隨意在公文中使用字母詞等因素。
具體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公文用字,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在公文中依法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意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行政機關應模範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牢固樹立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意識,養成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良好習慣,在制發公文時自覺使用規範漢字,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二、嚴格規範使用公文中涉及的字母詞。《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制發公文時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詞,確需使用字母詞的,應在文中首次出現時以括注方式註明已經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定的漢語譯名。行政機關文秘部門在草擬公文時如不能確定字母詞準確的漢語譯名,要主動徵求語言文字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使用其推薦的漢語譯名。此外,對於國家權威機構編寫的漢語詞典中收錄的字母詞,已有對應漢語譯名的,可使用其漢語譯名。
三、切實加強字母詞的翻譯審定工作。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外語字詞的譯寫規則,對新出現的字母詞及時翻譯,尤其要加強對漢語譯名簡稱的創製工作,定期向社會推薦字母詞的規範譯名及其漢語簡稱。地名主管部門要組織制定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對新出現的國外地名及時進行翻譯、審定,向社會提供準確、規範的國外地名譯名。
四、加強對公文中涉及字母詞的審核把關。各級行政機關文秘部門在草擬、審核公文過程中,應加強對公文中涉及字母詞的把關工作,發現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