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結合國資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各項要求,為國資委實現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中心任務提供保障。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納入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經濟工作、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執政;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
二、責任內容
第五條 國資委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對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研究制定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圍繞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從建立和完善機制入手,研究提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三)組織委機關黨員、幹部和直屬單位、直管協會及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和制度,結合國資委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和規定,並組織實施;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門分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並進行必要的廉政談話;
(六)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領導、組織並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
第六條 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委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執行黨紀和廉潔自律的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委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對分管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及主要負責人執行黨紀、廉潔自律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門分工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國資委機關各廳局領導班子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及本委的要求,執行各項規定和制度,分析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研究制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具體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門分工的各項任務;
(三)把黨風廉政建設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在研究、開展業務工作時同步考慮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規範權力運作的制度措施;
(四)組織本單位黨員、幹部學習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檔案,學習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的教育;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對本單位幹部進行廉政談話。負責及時報告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重要問題,並根據主管委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的要求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或配合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六)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八條 國資委機關各廳局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執行黨紀和廉潔自律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對分管處室黨風廉政建設及幹部執行黨紀和廉潔自律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國資委機關廳局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組織領導
第十條 成立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直屬機關黨委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紀委、駐委監察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局、人事局、機關服務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局)、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紀委書記根據黨委分工,負責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紀委、駐委監察局。
第十一條 建立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聯席會議由國資委紀委書記負責主持,紀委、駐委監察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業績考核局、統計評價局、產權管理局、監事會工作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黨建工作局(黨委組織部)、民眾工作局(黨委民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外事局、人事局、機關服務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局)、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的主要負責人參加。
四、部門工作分工
第十二條 按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黨委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委機關各廳局要在履行部門工作職責的同時,按照職能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承擔相應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控制各類會議,整頓會風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的要求,結合國資委實際,對有關制度的完善、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政策法規局負責協助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三)業績考核局負責在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和綜合考核中央企業經營業績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在重大決策責任追究中,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提供情況,並進行糾正或協助紀委調查處理。
(四)統計評價局負責在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確認及日常財務監管和清產核資工作中,對發現中央企業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潔問題,提出預防和治理的意見及建議;負責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工作。
(五)產權管理局負責在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股權)轉讓、重大資產處置等工作中,對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侵害國家所有者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提出預防及治理的意見和建議。
(六)規劃發展局、企業改革局和企業改組局負責在中央企業結構調整、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資產重組、企業改革改組改造等工作中,對發現的涉及黨風廉政方面的問題提出預防及治理的意見和建議。
(七)企業分配局負責在指導中央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中,對中央企業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違紀、違規,損害出資人利益等問題,提出預防及治理的意見和建議;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兼職取酬有關規定的問題提出糾正意見。
(八)監事會工作局負責及時通報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並提出報告中披露的中央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重大違紀違法線索或提供有關材料;負責協助抓好監事會工作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
(九)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二局負責全面了解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並及時與紀委溝通。
(十)黨建工作局(黨委組織部)、宣傳工作局(黨委宣傳部)、民眾工作局(黨委民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負責對中央企業黨員、職工進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宣傳教育;民眾工作局(黨委民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負責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執行廠務公開制度的督促檢查。
(十一)研究室負責協助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
(十二)外事局負責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管理,制止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工作;負責監督委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外事紀律的工作;負責執行涉外活動中的禮品登記和管理制度。
(十三)人事局負責執行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負責落實機關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從業的有關規定;負責機關工作人員不準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規定的監督執行;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幹部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年度考核;負責組織人事紀律的監督執行。
(十四)機關服務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局)負責執行國內公務活動中的禮品登記和管理制度;負責對委機關廳局、直屬單位財務的監督檢查和帳外資金的清理工作;負責執行領導幹部用車、配車制度;負責領導各機關服務中心、離退休幹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十五)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幹部的黨風廉政宣傳教育;負責對委機關廳局及直屬單位遵守和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紀委、駐委監察局負責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中央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承擔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及時按照部門職能明確責任單位。
五、責任考核
第十四條 國資委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委機關各廳局、各直屬單位、直管協會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國資委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上報國務院和中央紀委。
第十五條 國資委機關廳局領導班子負責對所屬處室及其負責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
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本單位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上報主管委領導及紀委、駐委監察局、人事局和直屬機關黨委。
第十六條 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民主評議、年度考核和專門考核為主要形式。
(一)民主評議由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在安排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時,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的重要內容;
(二)年度考核由人事局負責在幹部年度考核中,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單獨列項考核,並作為領導幹部年度述職的重要內容;
(三)專門考核由紀委、駐委監察局和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根據黨委安排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獎懲及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每次考核結果由實施考核部門綜合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力、完成任務不好、民眾反映較大的單位給予批評。在考核過程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由實施考核部門提出整改建議,限期改正。在考核中發現的嚴重問題,需要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六、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領導幹部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本辦法,不履行應負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本辦法,不履行責任的其他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第二十條 紀委、駐委監察局、人事局和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施責任追究。
七、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資委機關各廳局。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中央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委直屬單位、直管協會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