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調換的形式
(1)
形式
自願調換是指在實行國債調換時,規定調換與清償完全由債權人選擇,也就是債券持有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或是以其持有的舊債券調換新債券,或是要求償還本金。這種調換,政府只提供給債權人各種選擇的機會和條件,但對債權人的選擇不作干涉。對絕大部分國債,各國政府在調換寸都儘量讓其債權人自由選擇,特別是在經濟正常發展,財政收支平穩時期,更是以自願調換為主或是完全的自願調換。但對永久性國債或無期國債,如果沒有政府的允許,其債權人就缺乏自由選擇的權利。實施自願調換,實際上是政府償清舊債和發行新債的合併活動,對於債券持有者來說不會帶來利益損失,反而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對自已有利的國債進行淵換。
(2)強制調換
強制調換是在實行國債調換時,政府規定債權人必須以其舊債調換新債,沒有選擇還本與調換的權利,是強制原債權人承受的一種形式。這種調換,是政府憑藉政治權力得以實施的。作為債權人只能無條件的接受調換新債的舉措,故而常常在國家經濟波動很大,財政嚴重困難時期?政府才有可能採取強制調換,或以強制調換為主的方法。實施強制調換,由於債權人無選擇的餘地,因而對其利益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
國債調換的方法
國債調換方法具體有五種:
1.減息增本法。就是政府以低利率的新債券調換舊債券,並將新債券利息減少部分合算本金,加進新債的本金中交付於債權人。這種調換,雖然可以減少政府對利息的支付額,但是將來償還本金的數額增加了。只有當國債本金增加額小於或等於利息減少數時,政府負擔才會減輕或不變。因此,這種方法的功能主要在於將舊債負擔延續到將來,起延緩債務的作用。
2.減息增募法。即指調換時國債利息率降低,政府每年用於支付利息的費用減少,於是,政府用償債費用中省下來的部分加募新債。具體做法是,政府不變更原來利息數額,而是按照新舊兩種利息率計算出兩種利息,併合算在新債利息率下獲取舊債利息額所需本金數,由持券人加繳新本金(即新舊債本金之差額),由債權人繳給國家:例如,有舊債100億元,原債利息率為14%,現用年息10%的新債調換。經計算舊債利息為14億元,如按新債10%的利率計算,達到14億元年息的新債本金為140億元。
由此應由債權人加繳新本金40億元。採用這種辦法,國家財政的償債負擔並沒有增加,但獲取了一筆新的資金收人。這種方法必須在市場利率跌落與必要時才可採用。
3.增息增募法。它是指政府以高利息率的新債調換低利率舊債券,同時將新舊債券之間的利息差額折合為全金,由債券持有者加繳的調換辦法。這種辦法,國家可以募集到新的資金,與第一種方法相似,所不同的是,國家可以在募集新的資金時,是以債權人繳納。這種方法應當在金融市場利率升高、原發行債券因利率低而價格跌落於面額以下時期採用。
4.減本調換法。它是指以低面額新債券調換高面額1日債券,同時不變更對持券人的利息支付額的一種調換債券的方法。這種調換方法,實際上是以平時償付的利息數額中的一部分轉作本金,若按本金計算利息,則新債的利息高於舊債。因此,如在市場利率下降之時採用這種方法調換舊債,債券持有者可獲得較高利息收入。同時,由於每年付息總額不變,政府也可因此獲得債券總額減少的利益。
5.低利調換法。它是指政府以低利息率的新債券調換高利息率的舊債券,同時,債券本金不變的一種債券調換方法。採取這種方法,政府可獲得利益,但債權人都要蒙受損失。不過,在市場利率日趨下降時,若債權人持有國債的機會成本較小,那么,對政府採用低利調換債券也是易於接受的。
政府在進行債券調換時,一般都有利於國家方面,而對債券持有者不一定有利。因此對於調換國債的時機、技術以及發行條件的變更,都必須慎重確定,為此,應注意調換國債券的有關事項:
第一,國債調換應儘量在經濟發展趨向高漲之初以及市場利率低落之時進行。這是因為,在經濟發展趨向高漲之初,社會資金通常較為充裕。因此,市場利率不高或下降,而國債調換的目的常常又是為了減輕債息負擔,顯然這是進行國債調換的恰當時機。
第二,如果調換國債的目的在於謀求債息負擔的減輕,那么調換不宜藉此增加國債的本金,否則一方面降低國債的利率,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國債規模,其結果仍然會增加政府今後的負擔而未能達到減輕國債負擔的效果。
第三,調換國債利率不能低到市場利率之下。這是因為,國債利率過分下降會使國債行市下跌,將會影響國債持有人的經濟活動,甚至直接涉及國債信譽下降。
第四,國債調換之前,必須保守秘密,以防投機。假如國債調換公布或泄密實施的期間過長,就極有可能造成持券人在減息之前脫手,並在利息減低後再買進,從而獲取投機收益。如果在減利調換之前債權人將大量政府債券出售,就會加大對資金的需求量而造成利率上升,增加調換國債的難度。因此,國債調換之前必須保守秘密,一旦公布國債調換,就應該在很短時間內實施。
第五,對接受國債調換者,可給予適當的政策鼓勵。例如對舊債的利息收入需課稅;則調換新債利息收入可免稅減稅等。
國債調換應注意的問題
政府進行國債的調換,一般都是對國家有利,而對債券持有者則難免不無損失。因而對於調換的時機、技術以及條件的變更,必須慎重確定,不能貿然行事,以免引起不良後果。
(1)國債調換應儘量選擇在經濟發展趨向高漲的初期以及市場利率低落之時進行。這是因為,在經濟發展趨向高漲的初期,社會資金通常較為充裕。因此市場利率不高或下降,而國債調換的目的常常又是為了減輕債息負擔,雖然還是進行國債調換的恰當時機。
(2)如果調挽國債的目的在於降低國債的利息負擔,那么調換時不宜藉此增加國債的本金。否則一方面降低國債利率,另一方面又增加國債規模,其結果仍然會增加政府以後的負擔,而不能收到減輕國債負擔的實效。
(3)國債利率雖可通過調換降低,但不能低於當時的一般市場利率之下,因為國債利率過分下降,會使國債價格跌落,從而影響債券持有者的經濟活動。特別是會引起持券者大量脫手債券,造成政府債信下降,進而影響政府以後的國債發行。
(4)國債調換之前,必須保守秘密,預先公布時間不宜過早,以防投機。假如過早公布,若金融市場行情在此期間發生變動,勢必會影響國債利率的調整。而若調換的目的又旨在減低利息,則持券人必會藉此投機。在利率減低前將債券脫手,待利率減低後再行買人,獲取投機利益。如果在減利調換之前債權人將大量政府債券出售,就加大了對資金的需求量而造成利率上升,這樣便會增加凋換國債的難度。因此,在國債調換之前,必須保守秘密,不可泄露風聲,一旦公布國偵調換,就該在短期內實施,不宜拖得太久。
(5)明確規定調換國債的新債償還期,以增強國家信用度。在國債調換時,不妨明確宣布在幾年內償還,以利持券人作長期打算,待新債到期時,應該嚴格履約償還,不能多次減息調換,否則,會降低國家信用,損傷持券人的利益。
(6)對接受國債調換者,是否考慮給予適當的利益。例如,對舊債的利息收人需課稅的,則調換成新債後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稅或減稅,或對持券人給予固定的利益,如英國1932年的國債調換,就曾規定對於接受調換者,予以一鎊現金的利益。以上辦法都有利於國債調換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