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債券分類
(1)短期國債短期國債是指還本期限為1年或1年以內的國債。短期國債一般包括行政國債和財政國債兩類。行政國債是行政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所發生的債務,其目的在於謀求行政上的方便,而不是解決財政收支不平衡問題:財政國債則是指由於國庫資金一時周轉不靈而發行的國債,主要有銀行借款、財政透支和國庫券等形式。
(2)中期國債
中期國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10年以下的國債。同短期國債相比,中期國債償還期限適中,政府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使用因發行中期國債所得到的資金。因此,在許多國家中,政府通常將發行中期國債所籌集到的資金用於彌補財政赤字或進行投資。例如,我國從1981年開始發行的國庫券就是為了籌集國家經濟建設資金和彌補財政赤字。
(3)長期國債
長期國債是指償還期在10年(不含10年)以上的有期國債。這類長期國債由於還本期限較長,因而可以有效地降低該部分社會資金的流動性,減少國債調換的繁瑣與濫用。但是,另一方面,它靈活度低、流動性差、變現能力弱,因此,銀行一般是不能以長期國債作為準備資產的。同時,私人和公司也往往因此而不願意購買長期國債,這樣,如果沒有相應的措施,長期國債的推銷難度必然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