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回購定義
國債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 抵押, 拆借資金的 信用行為。具體是指交易所掛牌的 國債現貨的持有方( 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 證券作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 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 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的利息。國債回購的方式
國債回購交易有 買斷式回購和 質押式回購兩種,根據上交所交易 業務規則,只有 機構投資者方可從事買斷式回購交易, 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質押式回購(實行 標準券制度的 債券回購)。國債回購的意義
1、 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有利於提高國債的流動性。當國債持有者需要資金,但又認為持有國債收益較高,不願將其所有權作永久性轉移時,可通過國債回購方式在不放棄國債所有權的情況下融入資金。2、債券回購交易開展有利於國債一級市場的發展。回購業務的存在,增加了國債的流動性,降低了持有者的風險,增加了國債的吸引力。
3、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對於利率市場化有積極的作用。回購利率對於籌資者是籌資成本,對於出資者則是 收益率,它是雙方公開競價的結果,反映了市場資金的供需狀況。
4、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提供了工具。
國債回購交易競價申報規定:
1、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2、申報方向:融資方(資金需求方)為“買入-B”; 融券方(資金拆出方)為“賣出-S”。
3、申報帳號: 回購交易按席位進行交易、清算,交易時可不必申報 證券帳號。
4、報價方法:按回購國債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 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
5、交易單位:1 手=1000 元面額; 計價單位:百元面額。
6、每筆申報限量:最小100 手或其整數倍,最大不得超過10000 手。
7、價格變動單位:0.005 或其整數倍。
8、價格申報限制:買入不得高於即時 揭示價10%;賣出不得底於即時揭示價10%。
什麼是"正回購"
與發行 央行票據一樣,正回購也是回籠貨幣的一種手段。所謂 正回購,就是央行與某機構簽訂協定,將自己所持有的國債按照 面值的一定比例賣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後,再將這部分國債買回。買賣之間的差價,就是這段時間內資金的 使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