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籍章

清末《國籍條例》中的第一章。 名《國籍條例》,共分四章,其中第一章即《固有籍章》。 第一條,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均屬中國國籍者,

清末《國籍條例》中的第一章。宣統元年(1909), 清政府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了中國近代第一部國籍法, 名《國籍條例》,共分四章,其中第一章即《固有籍章》。本章規定何人可以自然取得中國國籍, 共兩條。第一條,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均屬中國國籍者, 條件有三:一是出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二是出生時父已死,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三是其生母為中國人而其父籍不可考或無國籍者。第二條,若其父母之國籍均不可考,而出生於中國領土內者;若其生地並無可考, 而屬在中國境內發現之棄嬰, 亦屬中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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