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義
指建國初期土改以後,以及文革結束以後一段時期大約30年的時間,對 地主分子、 富農分子、 反革命分子和 壞分子這四類人的統稱。分子指:屬於一定階級、階層、集團或具有某種社會屬性的人。
起源
地主、富農、反革命和壞分子,是在中國革命過程中形成的革命對象。從革命的理論來講,地主、富農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人格代表,反革命和壞分子是反對革命、破壞社會安定之行為的人格代表。但把他們真正組成為一個敵對階級的集合名詞,作為階級敵人來予以行為管制、監督改造,實行 無產階級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這種做法始於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期。
劃定
1950 年 6 月 2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 年 8 月 4 日,政務院第四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了《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據此歷時三年才完成了土改工作,劃定了階級成分,將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列為革命的敵人,打擊對象,57年之後將他們合稱為“四類分子”。
1、劃分地主分子的政策標準: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為生的,叫做地主。”
2、劃分富農分子的政策標準:“富農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較優良的生產工具及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經常依靠剝削為其生活來源之一部或大部。”
3、劃分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標準:將反革命分子分為十一類:⑴特務間諜;⑵反動黨團骨幹分子;⑶反動會道門頭子;⑷ 惡霸;⑸ 土匪;⑹胡風反革命集團分子;⑺托匪分子;⑻ 漢奸;⑼蔣匪軍、政、警、憲人員中的反革命分子;⑽敵對階級中的反革命分子;⑾其他現行反革命破壞分子。現行反革命又有專指:是以反革命為目的正在進行或圖謀進行塗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進行反革命的宣傳鼓動、竊取機密、殺人、放火、投毒、暗害、爆炸、組織反革命小集團、嚴重破壞民族團結、組織逃跑、投敵叛變和暴動等活動的分子。
在這裡,不僅有歷史上反共的 宿敵、有敵對行為的現行犯,還有了以文獲罪的思想反革命。
4、劃分壞分子的政策標準:壞分子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開始的說法是“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是壞分子,所謂其他壞分子是指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壞分子。”“其他壞分子”則包括:政治騙子、叛變分子、流氓分子、品質極端惡劣的蛻化變質的分子。後來逐漸將反革命分子分離出去,壞分子就指:政治騙子、叛變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中的盜竊犯、搶劫犯、殺人犯、放火犯、奸犯、詐欺犯、貪污犯、以及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生產秩序的流氓阿飛等等。此外,社會上還有些經常做壞事的人,雖然還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已經接近犯罪的邊緣,人民民眾公認他是壞人的人也是壞分子。
命運
“四類分子”的管制和監督改造政策
國家對“四類分子”的社會改造工作,主要是採取管制和監督改造兩種形式。在 30 多年的社會改造工作中,管制和監督改造的社會政策也隨著社會政治的發展而不斷的發展變化。
1、管制政策
作為對階級敵人的行政強制措施:建國初期所使用的管制,兼有行政性和刑罰性的雙重屬性,適用對象主要以反革命分子為主。農業合作化運動開始後,農村的一些被管制分子又被逐步放入合作社內進行監督生產,同時把有破壞活動的地主、富農分子也列入管制範圍。
作為刑罰的管制:“在管制期間的被管制分子,如果發現有新的犯罪行為,需要延長管制期限,或者因為表現良好,立有功績,需要縮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銷管制,也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或裁定。”這樣,管制作為一種刑罰,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交基層黨政組織、治保組織和人民民眾具體實施。而對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和壞分子,監督改造勞動中表現不好、屢教不改的地、富、反、壞分子,以及其他雖構成犯罪,但捕後尚不夠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 壞分子亦實行:交基層黨政組織、治保組織和人民民眾具體實施管制。
2、監督改造政策
對地主、 富農和反革命分子的進行規劃入社工作,根據其表現將他們劃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正式社員,不再列為監督改造對象;二是候補社員;三是監督生產。還有一些依法管制的 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也放到合作社內自行管制。到 1958 年 人民公社化後,入社的“四類分子”的類型又改為正式社員、非正式社員、監督勞動和依法管制四種。對他們施以:建立監督改造小組、三包一保證的責任制、好人夾壞人的包夾制度、建立評審升降制度、社辦勞動教養、短期集訓等等多種改造策略,並收到很好的效果。
3、 戴帽與 摘帽
建立四類分子戴帽與摘帽的評審制度,使之確定和轉換他們的身份,一個人的政治身份決定著他在社會上的命運。戴上了“四類分子”的帽子,其政治身份就是階級敵人,就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就要被剝奪公民權,接受管制或者監督改造。所以,“四類分子”千方百計地爭取摘帽。
社會地位和生活狀況
社會地位
(1) 選舉權與 被選舉權的剝奪:按照解放初期的各種法規,四類分子的公民權利是被剝奪的,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通訊、居住和行動權利的限制與剝奪。各地在對“四類分子”的監督改造過程中,一般都採取這些限制性措施:建立外出請假,來客報告制度,一定時期內匯報思想、檢查改造情況的制度。
(3)受教育權的剝奪。這項權利的剝奪,主要是“四類分子”的子女們。他們都深受其父輩的株連之苦。在強調教育必須貫徹階級路線的錯誤政策下,“四類分子”的子女入學受教育十分困難,甚至被完全剝奪。
(4) 財產權的剝奪。在土地改革的時候, 地主的土地等財產就被沒收了。土改以後,“四類分子”的財產權利也是沒有保障的。在人民公社中,“四類分子”及其子弟,都是乾最重的活,卻拿最低的報酬。而且,他們的個人財產是得不到保護的,隨時都有被再次剝奪的可能。在階級鬥爭為綱的政治運動中,“四類分子”的財產如房屋、金銀首飾、珠寶,家具等等,都可能被沒收、被充公。
生活狀況
(1)無休止的批鬥。
(2)定期接受訓話。
(3)無償承擔義務工。
(4)日常生活的艱辛。
(5)子女受到的株連。
其他信息
社會關係的調整和解決四類分子問題
1976 年“ 文化大革命”結束,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平反 冤假錯案、調整社會關係、處理歷史遺留的各種問題是新時期全面撥亂反正工作中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 胡耀邦在打倒“四人幫”後不久就曾經說過:至於地富反壞中的“地富”,作為一個階級早已被推翻被剝奪了;但作為這個階級的每一個具體的人,經過二三十年的改造分化,幹嗎老是給人家壓著沉重的鐵帽子?同樣,“反壞”中的絕大多數已經服服帖帖,改邪歸正了,為什麼還壓得他們喘不過氣來?這些人有多少?光是有帽子的“ 地富反壞右”就有大約三千萬人;他們每個人的背後又都有一大串親屬、朋友,加在一起少說也有兩億人,也都成了難以信任的人。這樣,普天之下簡直就沒有多少好人了!
從1978 年 12 月召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以後,在大量的冤假錯案得到平反昭雪的同時,也開始著手解決“四類分子”的摘帽問題,全部解決“四類分子”的條件已經成熟。歷時6年,最後到1984年對 全國2000 多萬名“四類分子”全面評審摘帽的歷史任務終於勝利完成。
平反
1 9 7 8 年底,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這一決定 ,實至少2 0 0 0 萬人結束了長期受歧視的生活。 考慮到我國農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實 現農業集體化以後,地主、富農分子經過二十多年以至 三十多年的勞動改造,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 食其力的勞動者地、富分子的摘帽問題和地、 富子女的成份問題,作了適合新的情況的相應規定。
中央認為,落實好這方面的規定,將有利於更好地調動一 切積極因素,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決定指出,除了極少數堅持反動立場、至今還沒有 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來遵守政府法令、老實勞動、不做壞事的地主、富家分子以及反、壞分子,經民眾 評審,縣革命委員會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給予農村人 民公社社員的待遇。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農村人民公社社員,他們本人的成份一律定為公社社員,享有同其 他社員一樣的待遇。
今後,他們在入學、招工、參軍、 入團、入黨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應看本人的政治表現,不得歧視。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社員的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應一律為社員,不應再作為地主、富農家庭出身。
反思
述現象是短暫的,當沒有四類分子之後,一切都會形成新的狀態,社會依然在變遷。不過在沒有了四類分子的當代中國社會,依然有許多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沒有四類分子階層後,社會從兩頭小中間大的紡錐形變成了上面小下面大的金字塔形,今天社會底層的規模和數量遠遠超過當年的四類分子階層。
當年社會對四類分子這一社會底層的歧視與冷漠,今天依然存在,只是對象改變而已(比如對貧困、對農民工的冷漠)。雖然四類分子階層成為歷史,但是製造這一階層的文化還在延續,這正是我們要反思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