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分子

壞分子

所謂“壞分子”,指“四類分子”(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之一,屬於“民眾專政”的對象。壞分子的一個重要來源是“勞改釋放犯”(它像“摘帽右派”一樣是一個奇怪的稱呼),即刑滿釋放的人,本來應當恢復他們的公民權利,但是根據階級鬥爭的需要或者基層領導的意願,可以給他們繼續戴上“壞分子”的帽子。傳統的“嚴重破壞社會安定和秩序的人”即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如前所說,是什麼性質,處於什麼階段,就分別給予相應的法律概念;某些新型的犯罪分子,如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也應依其犯罪性質,給予相應的法律稱謂。

基本內容

指盜竊犯、詐欺犯、殺人放火犯、流氓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壞人。(《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P548) “壞分子”是一個留有強烈歷史痕跡的詞語。所謂“壞分子”,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是指“四類分子”(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之一,屬於“民眾專政”的對象。《現代漢語詞典》(以下簡稱《現漢》)的注釋則源於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1957)中一段話:“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於那些盜竊犯、詐欺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而稍加改造。毛澤東的話中,“壞分子”是泛指刑事犯罪分子,並沒有賦予新的內涵。因此,《現漢》對“壞分子”的定義,實際上是把在法律上應依法懲處的人和在政治上應予打擊的“階級敵人”(專政對象)混為一談,把思想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機械等同,與今天法制化環境不相適應。

“壞分子”是一個“中國特色”的詞語。在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著作和黨的檔案中曾使用過這個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隊伍的“階級異己分子”和革命民眾中的“不良分子”,所採取的主要措施是將他們清除出革命隊伍,防止他們搞破壞活動。新中國成立初,在鎮反(1951)和肅反(1955)運動中,有關政策檔案開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壞分子”是作為反革命分子的“附屬品”出現的,內涵不夠明確。建國以後至1970年代末,對“四類分子”長期實行管制勞動、監督改造的政策,其方法是給這些人戴上“帽子”,一般不抓進監獄,而是交給民眾監管,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讓他們在勞動中自食其力,“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而且不定期對他們進行批鬥。“四類分子”的概念是逐步形成的。1951年1月起,各地將未作刑事處罰的反動黨團骨幹、特務、地主、惡霸、土匪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交給民眾管制,實行監督改造。1956年,根據《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規定,開展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加入農業合作社的規劃工作,富農分子也列為監督改造對象。1957年,除地、富、反之外,壞分子亦列入監督改造對象,合稱“四類分子”。1958年初,將右派分子列入監督改造對象,合稱“五類分子”(即“黑五類”)。

應當指出,地、富、反、壞的劃分標準並不一致。地、富分子是依據經濟地位;反、壞分子是依據政治立場和現實表現。所謂壞分子,主要是指農村中那些階級出身、政治歷史都沒有問題,而又犯有偷盜、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滿釋放回村監督改造的貧下中農。他們的存在,被看作是“階級鬥爭”的一種表現,即他們是被階級敵人拉下水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們是革命階級的“叛徒”。由於“壞分子”的標準是模糊的,所以,農村的基層政權有權決定給誰戴“壞分子”的帽子。如冒犯了基層領導人,向上級告狀、揭露某些事件真相,或有未經查實的經濟問題、作風問題等的人,都可以因某位領導的意願而成為“壞分子”,從而製造出很多冤假錯案。

壞分子的一個重要來源是“勞改釋放犯”(它像“摘帽右派”一樣是一個奇怪的稱呼),即刑滿釋放的人,本來應當恢復他們的公民權利,但是根據階級鬥爭的需要或者基層領導的意願,可以給他們繼續戴上“壞分子”的帽子。雖然從1960年起,按照黨的政策,對改惡從善、表現好的四類分子,分別給予改變成份、摘掉帽子;但“文革”一來,這些人大都又經受一番折騰。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從1979年至1983年,對尚未摘帽的四類分子予以全部摘帽。從此,我國社會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據查,《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關於“壞分子”的釋義,是對1978年第一版的克隆,儘管詞典多次再版,這一條目沒有絲毫修改。20多年的改革開放,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翻天復地的變化,而詞典編者對“壞分子”的認定仍然停留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水平。退一步說,即使今天在社會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壞分子”,毛澤東在40多年前對“嚴重破壞社會主義”(規範的說法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人員的概括,限於當時歷史條件,其內容和份量,已不盡適合當今社會。例如“盜竊”行為放到今天,其比例和對社會的危害已不足以“名列榜首”。而許多對社會秩序有更嚴重破壞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者等新型犯罪分子,都沒有被概括進去。因此,僅從外延角度,這個定義也已過時。從根本上說,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停止使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口號並對“四類分子”全部摘帽以來,“壞分子”作為階級敵人之一的提法已經退出歷史舞台,在社會現實中已經不存在所謂“壞分子”這樣一個社會群體。雖然犯這些罪行的人還有,但對他們按罪定刑、依法懲處好了。在立案偵察和羈押預審期限,稱他們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服刑期間,稱他們為“服刑人員”;當他們依法服刑完畢、刑滿釋放,社會應當創造讓他們回歸社會的寬鬆條件,此時應當稱他們為“歸正人員”(參看《人民日報》2003/1/15),而不應當繼續戴上“壞分子”的帽子。而如果犯有某種罪錯,程度顯著輕微,不夠刑事處罰,那就更不能把他們打入另冊,而是給予與其罪錯相適應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治安處罰,這時,他們仍然享受公民權利,更不應當使用“壞分子”這種侮辱性稱謂。從理據上分析,“壞分子”的內涵只等同於“壞人”,和釋文中的某些刑事罪犯不在同一邏輯層次。在法制健全的社會,“壞分子”“壞人”“壞蛋”“壞東西”等概念只表示道義、感情上的譴責和厭惡,不具有任何政治或法律的意義。比較“壞人”“壞蛋”等,“壞分子”也不具有任何生動性、形象性特點。隨著時間的推移,“壞分子”這一名詞終將被歷史淘汰。一般地說,含有“分(fèn)子”後綴的老的政治性術語,在中國現已基本淡出,除“四類分子”外,還有: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反黨分子、三反分子、胡風分子、裡通外國分子……

我們注意到,李行健主編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2004)對“壞分子”這一詞語已經作了修正,其釋文是:“不良分子,特指各類嚴重破壞社會安定和秩序的人。”筆者認為,這一釋義仍然不適合今天的時代需要,對“各類嚴重破壞社會安定和秩序的人”,沒有必要規定一個統一的稱呼,沒有使用的環境,更沒有法律依據。傳統的“嚴重破壞社會安定和秩序的人”即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如前所說,是什麼性質,處於什麼階段,就分別給予相應的法律概念;某些新型的犯罪分子,如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也應依其犯罪性質,給予相應的法律稱謂。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凡與法律有關的概念,應當儘量使用“法言法語”;而“壞分子”恰恰是一個被淘汰了的不適合法治精神的舊概念。綜上所述,建議將“壞分子”的釋文改為:

解釋:

①壞人。現已少用。②建國後至十一屆三中全會前,曾作為對社會秩序有破壞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而交由民眾監督管制、被部分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的稱呼。這是法制不健全時的做法。至1983年已全部摘帽,以後不再在民眾中劃分“壞分子”。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