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者
華格納(1835—1917年)是德國新歷史學派代表人物。在其代表《財政學原理》 等書中、他提出了自己的稅收原則,共分四大項九小點,故又稱四項九端原則。
主要內容
四項九端原則的主要內容是
財政政策原則
又稱財政收入原則。即 國家徵稅的主要目的是組織財政收入,滿足支出需要,所以收入的來源必須充分並有彈性。為此,他又提出了兩個具體原則:
(1)財政充分原則。即稅收收入應充分適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以免產生赤字。因此,從財政收入的角度看,應選擇稅源充足、收入及時的可靠稅種。
(2)彈性原則。即稅收要能適應國家財政需要的變化。一旦國家財政支出增長或其他收入減少時,稅收能夠通過自然增收或法定增收(提高稅率或開設新稅種)來適應這種變化。
國民經濟原則
即國家徵稅要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避免危及稅源。
(1)選擇稅源原則,即選擇稅源必須適當,能夠作為政府稅源的有所得(收益)、資本和財產三項,但以所得作為稅源最為恰當。如對資本和財產課稅、則會傷害稅本,導致稅源枯竭。
(2)選擇稅種原則,即國家應根據國民經濟的要求,儘量選擇稅收負擔不易轉嫁的稅種,以解決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問題,不影響市場經濟活動的效率,並認為,選擇稅種,最好是選擇稅負不易轉嫁的所得稅。
社會正義原則
又稱社會公平或社會政策原則。華格納主張以稅收作為社會分配的一種手段,通過國家政策以立法和行政措施來改革分配過程中的弊病,矯正自由經濟社會中的不公平現象,所以他提出了社會正義原則。具體又分為下列兩個具體原則:
(1)普遍原則,即一切享受國家提供的利益的國民,都應當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不能偏於某一階層、職業或地區。但從社會政策的觀點出發,對於勞動所得或收入甚微者,可給予減免照顧。
(2)平等原則,即應根據納稅能力原則平等課徵,不承認財富的自然分配狀態,可實行累進稅制,對財產所得課稅應重於勞動所得,對不勞動所得及意外收入應格外重稅,對下層人民生存必需的收入應減輕負擔,減免稅收,以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
稅務行政原則
又稱課稅技術原則,是關於稅務行政管理的要求,與亞當。斯密後三項原則相似。
(1)確定原則。即稅法要簡明扼要,應將納稅的數額、時間、地點和方法均事先明確地告訴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以避免徵納過程中發生曲解和誤解。
(2)便利原則。即為納稅人方便著想,納稅的時間、地點和繳納方式均應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出發。
(3)最小費用原則。即稅收的課徵費用應當儘量節省,以增加國庫的實際收入。
華格納提出的稅收原則,以財政政策和社會政策為中心,較亞當·斯密的四原則全面、具體,對其後各國稅收政策的制定、稅收制度的設計均產生廣泛的影響。華格納強調財政的收入原則應考慮收入的充分和彈性問題,並把國民經濟作為稅收的一個原則,從而說明了稅源和稅種都要以保護稅本為前提,在稅收理論上是一大突破。此外,華格納還突出了社會正義原則,強調稅收在調節社會分配,矯正分配不公中的作用,這是積極、進步的主張,成為當時德國社會政策的稅收理論核心。總之,華格納的稅收原則較亞當·斯密的稅收原則是一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