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組建四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四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掛四平市中小企業發展局和四平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牌子,並設立黨委。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經濟委員會的職責、原市信息產業局的職責、原市中小企業發展局的職責、原市機械行業辦公室、原市輕工行業辦公室、原市紡織行業辦公室、原市化工醫藥行業辦公室、原市冶金煤炭建材行業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原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和工業企業生產要素保障的協調;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稀土行業發展工作。

(三)將原市建設局建材行業管理職責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將原市經濟委員會的電力行業管理和巨觀經濟運行調節職責劃給市發改委。

(五)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全市信息化建設。

主要職責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國防工業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全市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省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按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責任,組織實施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和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一)統一配置和管理全市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二)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審、申報工作;負責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管理。

(十四)擬訂汽車、石油化工(不含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裝備、醫藥、電子信息、冶金、建材、輕工、紡織等行業規劃、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

(十五)指導企業改革、改組、兼併、破產等工作,推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全市企業集團的設立初審、規範及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報工作;參與指導企業融資工作;指導企業管理,促進制度和管理創新,推動企業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和企業上市工作。

(十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決策、決定的貫徹落實;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群團工作、知識分子工作、統一戰線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對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直屬工業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的搜尋、儲備、推薦、評價和培訓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來信來訪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設3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管理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會議組織、文電、信息、督查、檔案、機要、保密、保衛、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二)法規科(產業政策科)

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工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綜合科

綜合分析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起草局內重要的綜合性文稿;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協調指導全市城區集體經濟發展。

(四)規劃與投資科

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及國家、省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五)科技科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規劃;組織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進步的政策和措施,指導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軍民結合推進和軍工協調方面的相關工作。

(六)經濟運行辦公室

監測、分析工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運行中煤電油運等有關問題;負責工業企業生產要素保障的協調和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負責民爆管理的相關工作。

(七)中小企業科

負責中小企業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負責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的綜合分析和統計工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八)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九)融資服務科

提出改善工業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工業和中小企業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提出企業發行債券的初審意見,引導和推動民間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企業;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承擔市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創業服務科

負責指導全民創業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廣泛吸納社會人員就業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加強經營管理;負責服務體系建設,整合社會資源為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上市科

負責擬上市企業的培育、推薦、申報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

(十二)交通運輸科

負責多種運輸方式運行中的組織協調;協調處理全市運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鐵路專用線和鐵路道口管理;負責外貿貨物運輸協調工作。

(十三)電力科

研究制定全市電力工業有關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全市工業企業電力需求狀況,協調解決工業用電供應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重點企業用電保障協調工作;參與電力需求管理;負責組織電力產品入網認證上報和推薦工作;負責組織電力企業技改項目審查和電力建設項目運行併網驗收工作;負責全市電力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全市進網作業電工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十四)企業科

負責全市工業企業管理工作的巨觀指導和協調,促進管理創新;協調指導企業信息化建設,指導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研究提出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辦法;負責抓好全市企業家和中小企業協會工作。

(十五)企業綜合改革科

負責全市國有企業改革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全市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的綜合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研究提出企業股份制改造申報意見;負責企業集團設立的申報和規範工作,提出建立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

(十六)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承辦非外債性質的外商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核准。

(十七)裝備工業科

承擔全市通用機械、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負責本行業各項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八)汽車工業科

承擔全市汽車及改裝車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推進汽車零部件產業化發展;參與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並實施管理;參與指導本行業技術進步工作;負責本行業各項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九)石油化工科(四平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全市石油化工(不含煉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本行業各項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二十)原材料工業科

(二十一)醫藥工業科

(二十二)農畜產品和食品工業科

(二十三)輕工業科(承擔市手工業聯社職能)

(二十四)紡織工業科

(二十五)電子信息科

以上6個科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市本行業的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發展;組織實施行業規章和技術標準;參與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並實施管理;參與指導本行業技術進步工作;負責本行業各項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十六)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根據國家無線電頻譜規劃,開發、利用和管理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根據授權,處理涉外無線電相關事宜;協調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承擔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信息化推進科

指導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協調全市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二十八)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科

指導軟體業發展;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二十九)幹部科(人事科)

負責局黨委直管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的選撥、任免、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按黨的隸屬關係歸屬局黨委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群幹部的選撥、任免、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工業企業國有參股企業領導人員的推薦工作;負責直屬工業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搜尋、儲備、推薦、評價和培訓工作;負責市屬工業企業高級管理人才項目的管理工作和新型企業家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直管企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及幹部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組織科

負責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設立的申報、審批;負責黨建調研工作,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意見;負責直屬工業企業黨建研究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所轄基層黨組織工作經驗交流及評選先進工作;負責黨費收繳、黨員統計和黨籍、黨齡審理,接轉黨員組織關係及黨員因私出境審理工作。

(三十一)宣傳科

負責組織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和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幹部理論學習和黨員理論教育工作;負責了解和反映直屬企事業單位職工思想動態;組織、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總結、宣傳兩個文明建設典型;負責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政工人員的培訓和政工職稱的初審和推薦工作;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

(三十二)基層工作科(信訪室、系統工會)

負責組織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委關於統戰工作、群團工作、綜合治理工作、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統一戰線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計畫生育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省、市信訪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負責做好系統內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系統工會工作。

(三十三)老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

為市監察局派駐機構,負責局機關的監察工作,完成市監察局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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