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8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吉政辦發〔2009〕23號)精神,設立四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將建材行業規劃、改革和管理職責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增加原四平市房產管理局、原四平市公用事業局供熱、燃氣行業管理職能。

(三)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現任領導

局長:宋彥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城市房屋開發業、公用事業、房產管理、勘察設計諮詢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政策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實施行業管理。

(二)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對城市規劃實施檢查、監督,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規的行為;負責市行政區城市規劃設計和城市勘測的管理工作;負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參與全市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審查工作。

(三)負責編制市區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計畫;負責市區新開工工程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有關費用的收繳工作。

(四)負責編制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對城市建設項目實施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五)指導市本級行政區域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對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圖審查進行監管;負責監督建築市場的準入、清出;監督管理工程招投標;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建築製品、勘察設計、房屋拆除及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綜合管理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工作的管理;負責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工程監理等中介機構的資質及行業管理;負責施工安全管理;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六)負責市區城市管理,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監察、市政公用設施監察、園林綠化監察;管理建築工地;對市區市容管理和環境衛生進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對市區戶外廣告進行審批、監督、管理。

(七)負責市區房屋綜合開發建設與管理(含棚戶區改造、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管理)。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實施開發建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行業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市場;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和報批。

(八)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編制全市村鎮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市區房屋拆遷和安置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拆遷機構資質審核批准,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負責市區房屋拆遷回遷安置管理工作,審批回遷手續;負責市區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協調、裁決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負責制定本市房屋拆遷實施辦法和相關檔案。

(十)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執行省有關牆材革新和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負責市本級行政區域內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禁實限粘)的監督管理;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管理;負責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專項驗收、備案;負責節能建築認定、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初步認定;負責扶持開展新型牆體材料革新項目和建築方面推廣套用節能產品。

(十一)制定全市住房、公用、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制定全市測繪行業發展規劃,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和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負責全市測繪資料的歸口管理。

(十三)負責市區污水處理費收取的監管;受政府委託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市區污水截流乾管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負責市區通過市區排水管網並經污水截流乾管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水質監測與管理。

(十四)負責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受政府委託對生活垃圾處理廠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十五)負責市區渣土處置清運證和處置傾卸地的審批;負責渣土處置場的渣土處置;監督檢查市區渣土清運。

(十六)負責市區散裝水泥的發展。編制市區散裝水泥發展規劃;負責對市區建築市場散裝水泥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檢查;負責落實國家關於禁止在城市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規定,對市區建築市場實行監督;負責市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十七)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改政策的制定報批、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租金改革、公房出售和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劃、審批工作。

(十八)指導監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包括房屋測繪、登記、確權發證和歸檔立卷等動態管理工作。

(十九)指導監督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包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和房屋交易、抵押、租賃、典當等房地產市場管理業務;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制定各類房地產交易價格標準。

(二十)負責市區房產管理。包括市區直管公房檔案管理、收取兩費和維修養護管理;市區自管產和私人房產自然情況歸檔立卷和動態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市物業行業管理工作。包括指導住宅小區的改造、升級、達標工作;依法對物業企業實施監督指導;市本級物業企業資質審批;市本級物業維修基金歸集及使用管理;對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按標準設定物業設施進行監督和驗收。

(二十二)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工作。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二十三)負責市本級廉租住房的購建工作。通過新建、收購舊住房、騰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

(二十四)負責市本級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工作。

(二十五)負責市本級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及維修管理工作。

(二十六)負責改進和規範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搞好市本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二十七)負責市本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前期準備和銷售代理工作。直接組織由相應資質和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搞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

(二十八)負責編制全市住宅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統計工作。

(二十九)負責全市的房屋安全鑑定工作;依法對市區房屋內違章拆、扒、改的監督、檢查、立案和處理工作,保障住用安全。

(三十)負責協調、指導和檢查各縣(市)、區的房管、房政、房改、物業、安居解困工程工作。進行行業調查,編制發展規劃,搞好相關行業協調和指導。

(三十一)負責市區燃氣、熱力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行業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指導;參與公用企業產品、服務價格的管理。參與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

(三十二)負責制定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公用基礎設施載體有償使用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十三)負責城市建設中的熱力、燃氣管道及設施配套建設的組織協調;負責城市節約用氣、節約用熱工作。

(三十四)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系統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標準工作;協調局管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及各類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三十五)制定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指導局管各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三十六)負責系統黨群工作。

(三十七)負責系統黨員幹部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三十八)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和信息上報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協調、文書檔案管理、信訪、保密、消防、安全保衛;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生活福利及衛生、車輛管理;負責市委、市政府督查件的辦理及市長熱線督辦。

(二)法規科

負責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登記、備案;負責行政複議受理和指導行政案件的訴訟工作;負責系統內法制宣傳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和參與重大課題的調研;負責系統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聯繫;負責企業改制工作;負責局重大決定等事項的督查。

(三)財務與行業發展科

負責編制市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投資計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技術引進規劃、計畫及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技術改進計畫、利用外資計畫;組織辦理有關城市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報批;組織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本級城市維護建設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使用計畫;監督檢查城市建設維護計畫及費用實施情況;組織制定和實施有關計畫、財務會計管理措施及制度;管理信息統計、行業統計、財務會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指導局屬單位的會計核算、資金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企業年檢工作;組織協調局系統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執行;負責系統固定資產投資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申請省和國家支持的建設項目的計畫編制及監督管理工作。

(四)審計科

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局屬各單位法人代表離任審計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審計工作措施及制度。

(五)建築管理科

負責擬定市區建築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指導市區建築活動,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指導和規範市區建築市場、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工程質量、工程抗震設防、工程契約及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住宅室內裝飾的管理工作。

(六)勘察設計與建築節能科

負責市區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和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制定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市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各類工程公司的資質管理;組織優秀設計評選上報;負責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成果審查、評選、報批及推廣;負責指導土木建築學會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負責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七)城市建設科

負責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及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工程項目的預算審查、資金使用;負責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運行安全。

(八)村鎮建設科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村鎮建設政策;指導全市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人才培訓、科學技術研究和實用新技術的推廣工作;指導全市村鎮供水、排水、園林、環境衛生、新能源利用和小城鎮各類配套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村鎮建設有關材料的反饋及數據統計工作。

(九)測繪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測繪的法規和規章;負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本市的測繪規劃,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和維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負責管理轄區內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的報批;依法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年度註冊和申報單位的資質初審及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督促檢查測繪儀器鑑定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監督測繪收費標準的執行,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地圖市場;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測繪成果管理;負責協調省測繪協會、學會會員單位的相關工作。

(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

負責市區住房和城鄉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築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執行的監督、收費政策的協調和落實;負責全系統的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系統在市政府政務大廳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考核;負責法律、規章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房改指導科

負責起草、修改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各項業務的開展和政策諮詢;負責城鎮公房出售、合作建房的審批和各項房改資金使用審核工作;負責查處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各種違紀行為。

(十三)房屋工程管理科

負責編制市區住宅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立項審批;負責公房維修計畫編制、工程驗收、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程招投標、預決算審核工作;負責市區危房鑑定工作;依法對市區房屋內違章拆、扒、改實施監管工作,保障住用安全。

(十四)房產管理科

負責市區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包括動態管理、維修管理、公房出售審批;負責特困戶減免租金審批工作;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物業管理科

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指導、檢查、評比、考核工作;負責市區物業企業資質審查及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工作;指導物業管理辦公室對物業企業和服務對象進行統一規範管理,開展達標升級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物業維修基金歸集、使用管理規範性檔案,確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使住房維修確有保障。

(十六)住房保障科

負責貫徹執行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市區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編制申報保障性住房投資計畫,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標準、日常管理、上市交易等規定並監督指導執行。

(十七)供熱行業管理科

負責市區供熱事業行業管理,規範行業市場,組織擬定有關發展規劃;指導、監督行業經營服務單位年度經營計畫的制定和實施;指導監督行業安全生產、經營服務質量工作,實行規範化管理。負責制定供熱行業特許經營權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公用基礎設施載體有償使用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協助組織供熱行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項目的確立,參與初步設計會審、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參與行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參與行業工程質量管理,負責科技檔案管理;負責城市熱力經營資質報審和管理工作;負責核准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服務網點的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參與城市熱力管網的設計建設工作;編制供熱事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科研項目的評審鑑定、申報管理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套用。

(十八)燃氣行業管理科

負責市區燃氣事業行業管理,規範行業市場,組織擬定有關發展規劃;指導、監督行業經營服務單位年度經營計畫的制定和實施;指導監督行業安全生產、經營服務質量工作,實行規範化管理。負責制定燃氣行業特許經營權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公用基礎設施載體有償使用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協助組織燃氣行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項目的確立,參與初步設計會審、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參與行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參與行業工程質量管理,負責科技檔案管理;負責城市燃氣經營資質報審和管理工作;負責核准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服務網點的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參與城市燃氣管網的設計建設工作;編制燃氣事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科研項目的評審鑑定、申報管理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套用。

(十九)勞動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制定局屬單位目標責任制並監督考核;負責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勞動力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險、醫療以及再就業工作;負責人事調配、審批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退休;負責系統特困職工扶困工作;負責系統勞動人事教育統計工作;指導系統企事業單位職工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培訓中心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的組織建設,負責黨員的思想、組織、作風、理論學習及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對黨員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作風建設、黨員發展工作;負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系統離退休老幹部、工會、共青團、民兵、婦女以及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內政研會工作。

監察室

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紀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系統紀律檢查、行政效能監察和行風建設;負責治理軟環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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