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鞋業進出口商會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商會簡介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企業競爭行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2005年1月,成都艾民兒皮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發起成立四川省鞋業進出口商會,3月四川省民政局批准註冊,四川省鞋業進出口商會正式成立,5月26日,在成都國際會展中心西部博覽會期間,舉行了隆重的揭牌儀式,標誌著商會開始正式掛牌辦公。
會員單位:目前包括成都艾民兒皮製品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絲綢進出口公司、中外合資德陽泰華製鞋有限 公司、內江市巨安置業有限公司、成都子午實業有限公司等省內三十二家優勢鞋業製造商、貿易商。
主管部門:四川省商務廳
會 長:劉瓊英
秘 書 長:李英
協會宗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企業競爭行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為推動四川鞋業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重大投資進行評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信息交流;組織行業培訓;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組織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

商會章程

總 則
本商會名稱為:“四川省鞋業進出口商會”。
英文名稱: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footwear import & export(英文縮寫:SCCF)。
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四川省皮革及皮鞋行業進出口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生產、貿易的全省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本商會的宗旨: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中國加入WTO、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新形勢,努力豐富國內市場,積極拓展國際市場;加強行業自律,增強行業競爭力;積極做好進出口公平貿易工作,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為推動我省鞋業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本商會的任務是:團結廣大會員,加強行業自律,相互支持,風險共擔,利益均沾,努力把商會辦成全體會員的“家”,使會員在商會的各項服務中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本商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本商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商會住所為成都市武侯區武侯大道鐵佛段258號。
業務範圍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鞋業及相關產品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接受政府委託,對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評估論證,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行業內部良好的競爭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組織會員研究國外非關稅貿易壁壘,接受政府委託,開展對進口產品傾銷的調查與申訴、以及對國外反傾銷指控的應訴工作,提出防範和應對措施;
開展信息交流,及時傳遞生產、加工、市場、科技等方面的信息,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交易會,舉辦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
組織開展技術諮詢和行業培訓,提高行業人員專業素質;
接受政府委託,參與制訂行業各類標準工作,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評、行檢工作,推薦行業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
組織和推動國內外企業和行業間的技術、經濟合作,協助會員開展對外投資經營活動。
會員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有參加本商會的意願;
在全省鞋業及相關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從事鞋業及相關行業的科研、生產、加工、經營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交納會費;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書面或通訊方式對決議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會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是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保障商會的各項工作自始至終保持在規範化、合法化的軌道運行。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企業贊助;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經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一切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5年1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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